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3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0-15 11:45
申请人:邓某某,男,土家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被申请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鸳鸯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颜翔,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邮递方式(单号:1278551XXXXXX)提起的对案涉房屋施工许可公示文件的书面查处申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其房屋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X号。案涉房屋因附近不明身份人员违法施工致使产生不同程度的裂缝,并时刻有加剧危险。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施工许可的公示文件。申请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未经施工许可公示的前提下即开始施工的行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 1278551XX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书面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X号的房屋附近的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签收申请材料。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种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邓某某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邮递方式(单号:1278551XXXXXX) 提起对G59呼北高速张管段某某互通连接线2标段施工许可公示文件的书面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3日通过信函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6月11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 特快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建依复〔2024〕X号),邮件号:1285833XXXXXX,官方APP查询快件已签收。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因 G59呼北高速张官段某某互通连接线2标段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如下信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内容,本机关不掌握,该项目属于交通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在本机关管理职能范围。据初步判断,沅陵县交通运输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属于交通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在本机关管理职能范围。我局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邮寄书面答复书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他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
本府查明: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邓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材料1份,并在邮政快递单封面注明了“查处申请书及材料1份”,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签收。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沅建依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8月15日签收。经审查,本府于8月2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沅府行复〔2024〕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于9月2日向本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府2024年10月8日下午3点电话联系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确实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到本府联系申请人时间止,申请人并没有对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府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邓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材料1份,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被申请人2024年6月3日收到该查处申请后,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了沅建依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答复内容显然与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相悖。同时,被申请人收到沅府行复〔2024〕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仍然做信息公开答复举证,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相悖。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本府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