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2-04 15:59

第一条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5号)、《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办发〔2022〕40号)、《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沅办发电〔2022〕6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沅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科级执法机构。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以县应急管理局名义集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部署全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负责实施;依法查处和纠正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和行为。

(三)负责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分类分级执法规定,发现并移送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对县属企业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等业务情况。依法对各类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八)负责查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违法案件;负责实施上级布置的专项执法检查。

(九)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1个内设机构,规格为股级:

综合协调室。负责大队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工青妇等党群团组织工作。担应急管理领域法治宣传相关工作,承办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领域执法计划。参与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应急管理领域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定期统计、分析和发布投诉举报情况。承担应急管理领域有关案件立案审查、登记、审核报批、信息公开、案卷归档、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承担有关案件查办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联合执法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综合协调。负责与其他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工作。

党组织、工青妇等党群团组织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4个股级执法中队:

(一)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负责非煤矿山等直管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及防震减灾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工作。

(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负责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整治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四中队。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直管企业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1名;4个执法中队各核定中队长1名。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撤销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其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核定的领导职数一并核销。

(二)县地震局不再承担防震减灾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