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9 11:31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沅政办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沅陵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沅陵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县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沅陵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县水运事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水上搜救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运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视情况向省、市及兄弟县市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2.2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县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有序采访;统筹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舆情研判、舆情处理、舆情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电力、通讯及网络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管中心:组织公安民警和船艇协助交通、水运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现场管控。
县民政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负责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协同属地乡镇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农用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人员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参与救援,与属地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必要时协调现役或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县气象局:负责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和技术保障工作。
县水文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
县水运事务中心: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县水上搜救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综合组。以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或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县水上搜救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以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5)通信电力组。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主,负责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通信、供电。
(6)新闻协调组。以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以应急管理、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乡镇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0)善后处理组。由联系乡镇县领导、民政、财政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联合组建,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伤亡人员补偿及家属稳控安抚等善后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事发乡镇、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乡镇、事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逐级如实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或可能发展扩大的,可以越级报告。
3.2.2 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造成阶段性后果(包括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员数)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5)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水上突发事件: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水上突发事件: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水上突发事件: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因事故影响较大、救援困难等原因,可以向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升级响应申请。
发生较大(Ⅲ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Ш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险情发生后,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县水上搜救指挥部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实施;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善后处置。
4.4 信息发布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请求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民政部门负责获救及死亡人员的安置及善后,组织社会救助。
5.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水上搜救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各涉水乡镇应组建水上应急搜救队伍,并储备必要搜救设备,定期开展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县交通运输(水运)、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建县水上搜救专业队伍,鼓励组建社会化水上搜救队伍,储备专业设备,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乡镇水上搜救队伍为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县水上搜救专业队伍为后续处置队伍。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向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6.2 资金保障
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 通信保障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我县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县水上搜救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管理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
沅陵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主要风险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部
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4 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4.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与准备
4.2 预测与预警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2 应急响应等级
5.3 事故信息报送
5.4 应急处置
5.5 应急处置的扩大
5.6 应急响应中止与结束
6.后期处置
6.1 人员善后处置
6.2 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6.3 事故调查处理
7.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培训和演练
7.5 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我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通畅,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加强预防,部门联动;科学决策,高效处置。
2.主要风险分析
我县为水运大县,通航里程长,各类船舶多。近年来,随着“水运复兴”倡议的实施,以及内陆港口码头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水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但一般等级以上的内河水路交通事故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河水上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水路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以下风险:一是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二是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三是水上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整体不足。
3.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沅陵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县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中止与终止程序;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决定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分析有关水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县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和水路运输负责人、县水运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承办县应急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发布。
3.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气象局、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县水运事务中心、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属地乡镇”)等组成。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事件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统筹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舆情研判、舆情处理、舆情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管中心: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的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控制相关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县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补偿和殡葬基本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协助属地乡镇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事故水上搜救、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指导全县水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参与调查、处置较大以上水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水文资料;按照现场救援要求进行水工程应急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配合涉渔浮动设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积极调配本单位公务船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协助做好水上旅游船舶、游乐设施遇险事故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遇险事故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参与涉体育运动船艇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县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支持,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组织相关专家配合做好心理干预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开展一般及以上水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参与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水域环境的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污染物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参与救援,与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必要时协调现役或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各属地乡镇:负责本辖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抢险施救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4 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由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
(1)综合协调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传达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属地乡镇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指挥、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及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牵头,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配合,起草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记者采访。
(8)后勤保障组:由属地乡镇牵头,负责应急力量的交通、通讯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和准备
各属地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口、船舶的检查监管,加强航道巡查,努力减少事故隐患;落实相关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值班值守。有关部门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车船和通讯等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金准备。结合我县水路交通特点,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4.2 预测与预警
联动获取气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水利、地震、卫生等部门相关信息,以及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属地乡镇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迅速确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较大(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重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特别重大(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辖区内沅水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县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县级水路运输保障的;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县级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Ⅳ级响应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沅水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市内多个县和市内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沅水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省内多个市和省内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沅水航道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5.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请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发生重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请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5.3 事故信息报送
(1)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接报险情后,应向遇险者或目击者询问以下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2)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向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
(3)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当接到已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等级报告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时效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
5.4 应急处置
5.4.1 事故的先期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发挥自身力量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环境污染,并等待专业救援力量到来。
5.4.2 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全力控制水路交通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及实际情况,决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调集和配备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掌握现场工作状态。
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故(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报请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4.3 现场应急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到达现场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2)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3)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增援;
(4)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随时向县应急工作专班报告情况;
(5)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第一时间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5 应急处置的扩大
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险情时,县应急指挥部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严重危害时,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5.6 应急响应中止与结束
5.6.1 应急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6.2 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终止应急行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人员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及时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应在县应急指挥部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6.2 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3 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大小,一般事故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会同属地乡镇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2 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物资和装备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3 队伍保障
组织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职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 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水运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属地实际,不定期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各涉水乡镇应组建应急队伍,并储备必要救生设备,定期开展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县交通(水运)、应急、公安等部门联合组建县水上应急专业队伍,鼓励组建社会化水上搜救队伍,储备专业设备,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5 奖惩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管理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