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0:13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DR-2024-01006
沅政办发〔2024〕1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沅陵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沅陵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湘水发〔2023〕18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3〕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移民直补资金项目;
(二)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四)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全程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全程监督。
第四条 强化后扶项目信息管理,依托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移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后扶规划项目库,组织开展后扶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台账和资产管理。
第二章 后扶资金直补管理
第五条 列入资金直补管理的范围为:移民后扶直补资金、移民困难扶助金、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计生优惠政策奖励、特困移民重大疾病救助和医保、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等。上述资金均按相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加强移民人口动态管理,科学确定扶持方式。
(一)加强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对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每年核定一次。进一步压实乡村两级主体责任,实行常态化管理和按月申报制度。未及时核减人员资金要应退尽退、应追尽追。人口动态管理与移民系统绩效考核、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二)科学确定扶持方式。移民后期扶持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指导性意见》(湘移发〔2007〕3号)等文件规定,遵循“移民选择、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审批、上报省市备案”的要求,把握政策、正确引导、尊重民意、严格程序、科学确定扶持方式。
第七条 移民直补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扶持管理包括对项目的规划编审、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后期运营、项目档案、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加强规划编审工作管理。项目规划由县移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村,按照湖南省移民事务中心印发的规划编制大纲要求,每五年编制一次,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审批。列入后扶规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库建立、立项申报、项目文件编制、计划编制、备案、下达、设计、财评等工作。前期工作由县移民局统一负责。
(一)产业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编制实施方案;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县移民局负责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二)工程类项目需第三方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预算,县移民局负责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三)使用移民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
(四)移民资金与其它项目资金捆绑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主体投资方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移民资金只作为配套投入的项目,相关行业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的,只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和勘察设计资料。
(五)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并计入项目预算,由县移民局直接支付给设计、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编制的内容、格式及上报备案、审批下达,均按省、市移民事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调整额度不超过年度项目计划资金的10%,则按原程序报批后实施。年度计划的立项程序是:
(一)基层申报。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前,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前期工作已审批项目优先、库区重点村组项目优先、移民筹资项目优先、相关部门支持的配套项目优先、效益好影响大的项目优先”的原则,确定好下年度项目计划,由乡镇向县移民局申报。
(二)联合查勘。县移民局根据各乡镇申报的年度计划,逐乡逐村逐项目,从项目可行性、主要工程量、投资概算、工程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地查勘论证,为编制年度计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集体研究。根据省级下达预算额度及关于计划的相关要求,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由县移民局参照乡镇上报、实地查勘及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等进行集体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市移民事务中心备案。
(四)分级公示。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项目计划下达至各乡镇,并在网上予以公示。项目实施后,在实施地所在乡镇、村,分别对项目工作量、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及移民站要落实项目负责人、优化施工方案,对移民后扶项目实行民主化建设管理,对外发包后扶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要切实加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原则上按直接受益主体确定,不跨村(社区)的项目以村(社区)为项目实施主体,跨村(社区)的项目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跨乡镇的重大项目由县移民局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移民培训项目以县移民培训中心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项目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开工审批。项目开工前,乡镇移民站将相关资料报送县移民局,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开工手续经审批完成后,方可组织正式开工,严禁未批先建。
(四)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需要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按相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测监督。项目建设各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必须接受监督,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监理日志、出具监理报告。
(五)严格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禁工程转包。属地移民工作站作为监管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工程建设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移民局、乡镇移民站、监理单位、项目实施主体要明确责任人,确定专人对施工方的操作程序、所用材料、建设规模(尺寸)、隐蔽工程等进行监管。
(七)扎实搞好产业开发。产业开发项目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委托第三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3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负责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土地流转、大户带动、规模经营、标准开发、配套建设的思路,遵循“自愿发展、自力更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适当扶持”的开发体制,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大力发展优势明显、有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择优扶持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规定,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经营主体后扶资金直接扶持移民户的产权归属移民;投入其他经济组织形成资产的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完善移民利益联结机制,后扶资金投入取得的收益,以移民受益为主。项目建设要求及补助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八)切实搞好移民培训。移民培训项目应严格把好培训基地准入、学员资格审查、培训质量等关口,按照“与市场需求、产业开发、工作提质、移民意愿等紧密对接”的要求,扎实开展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助标准和管理,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九)移民避险解困安置项目坚持“严格政策、因地制宜、尊重民意、依靠基层、强化监管、维护稳定”,坚持“一个中心”(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两个鼓励”(鼓励集中安置和城镇安置)、“三个对接”(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景区建设)、“四个结合”(农村安置与城镇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移民意愿相结合),尊重民意、稳妥推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按相关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移民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应完成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移民局申请终验。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省级移民产业示范项目、避险搬迁(避险解困)等重点后扶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移民局组织验收。
(二)严把项目验收关口。验收人员应仔细查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前期工作成果及审批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和隐藏性工程验收记录,项目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统计及其他档案材料,并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三)依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如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意见明确记载在验收鉴定书上并签字。
(四)验收小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再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项目资金支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县移民局审查拨付制。项目资金实行转账支付方式,工程项目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移民资金投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结算拨付资金前,必须通过县财政结算评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适当拨付工程进度款,其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质保金按上级规定与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后期运营管理。移民基础设施、产业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经营方式和管理责任人员,加强后期管理。对经营性资产,要完善运营方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县移民局要牵头组织进行以项目运营、实施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后期评价,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移民项目档案管理。所有移民项目均应按照省、市移民事务中心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有效规范档案管理。项目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供,乡镇移民站对照资料清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原始凭证与项目实施中的工程量相互印证,符合逻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整理好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并移交县移民局存档。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档案必备资料。立项申请报告、村(居)会议记录、项目计划文件、设计图、预算书、开工审批表、预算审批表、项目公示表、施工队伍确定资料、施工合同(范本、电子卖场合同、验收单)、施工彩色照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移交证书、主要材料合格证(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报告、施工日志、审计报告)、结算书、竣工图、资金拨付审批表、决算审核表。
(二)产业开发类项目档案必备资料。项目申报资料(必须含有“项目开发主体为村集体,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的文字表述)、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可研报告(3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协议、土地流转协议、林业勾图(种植类项目)、产业项目开工审批表、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结论、移民产业竣工验收证书、出资证明、项目投资回报协议、项目利益分配协议、发票、项目产权移交证明书、项目其他资料。
(三)移民培训类项目档案必备资料。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培训方案与培训资料、培训花名册、项目审批表、项目结算表、培训现场照片、有效报账资料复印件。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年度培训招生方案、培训单位资质复印件、项目申请报告、培训合同书及教材教案、培训花名册及报名审批表、项目验收表、项目结算审批表、培训现场照片、有效报账等民主化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移民局应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分年度后扶项目资产台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价值、实施年度、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产类型、产权归属、管护运营、资产处置等;对产权归属、价值或管护运营等发生变化的,乡村要及时进行公示并报县移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县移民局应稳妥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后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定产权归属。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资产能正常运行使用。到户类资产归移民所有。
第十九条 明确后扶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该村集体所有;项目为村移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实施的,应将扶持的资金折股量化,按村集体股权比例将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项目涉及多个村的跨村产业项目,应按所涉及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后扶项目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对属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相关村集体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收益分配方案,报县移民局审查备案。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后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用于改善本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年度项目计划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项目实施情况应在移民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期、资金、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制度。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满意度。
(一)接受省、市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监督。县、乡两级移民机构应接受省、市移民事务中心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开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县移民局要定期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出具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三)接受中介机构的监测评估。县移民局要配合省、市移民事务中心委托的监测评估单位,对上年度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奖励惩处机制。
(一)对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二)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全部收回到县,重新统筹安排。未竣工验收结算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湘水发〔2023〕18号)施行前,县移民局已下达年度计划的项目按原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