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4 14:17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DR─2024─01003
沅政办发〔2024〕9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关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业务承办单位,依法履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管职能。
第三条 县财政局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意见)。财政评审报告(意见)是调整概(预)算、工程(采购)招标、拨(支)付资金、合同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概算评审(工程费用)结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金的依据。
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算编制、评审、审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对预、结算评审产生的财政评审经费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比50%及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财政专项等均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含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安工程费在沅陵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行50万元,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上的预、结算项目,均由县财政局安排进行预、结算评审;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49号)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在项目招标前,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行50万元,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上的工程预算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行50万元,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上且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全程跟踪审核,预、结算资料报财评中心,按要求委托或直接评审,进行二次复核后出具最终结论。
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结算实行初审、复审、三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提交财评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二次复核,最终由财评中心三审后方可出具最终结论。
第七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评审:
(一)建安工程费在沅陵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行50万元,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下的预、结算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
(三)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
(四)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第九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采取直接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其中,委托评审项目数量占比不高于全年评审项目数量的40%。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审批时限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改立项审批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报主管部门同意,经资金股室核查资金来源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结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与项目相关的评审资料;
(三)县财政局收到资料后,由财评中心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方案,依规直接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审;
(四)评审单位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结算实施评审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五)财评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评审结论,出具初审报告;
(六)财评中心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商资金股室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七)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财评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八)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后,财评中心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审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规范、齐全后,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由财评中心予以接收,自收到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时限。
财评中心原则上在接到评审任务且项目资料满足评审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委托的评审任务,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阶段,不得突破经核定的项目概算。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或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概算审批单位同意或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重新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批复概算以内的工程变更,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变更不造成增加预算金额的一般设计变更及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确认,并提出相关认证手续。
(二)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通过,报县长同意,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主体工程加层工程等不在已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指导财评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评审范围,组织编制项目评审计划,实施或组织协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意见,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组织运用评审结果,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
(七)建立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防控评审风险,保障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并针对评审项目进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十)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该类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评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和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项目投资评审。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属于应急、救灾、抢险、以工代赈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再按照应急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直接进行结算评审。
(四)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向财评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五)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报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七)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应当报送结算审核,大型项目(2000万元以上)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报备并回避有相关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工作。
(二)编制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受和配合县财政局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同一工程项目代建、全过程咨询、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编制结算等与评审项目相关活动的工作,同一中介机构只能进行一项工作,应当主动回避。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预算评审、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审,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施工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财评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五)中介机构应根据财评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加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六)各类项目预、结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应与项目评审报告一同交财评中心存档。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外聘专家要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八)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不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从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评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应送审的资料如下:
(一)预算评审时应送审的资料:
1.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含扫描件);
2.发改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含扫描件);
3.项目评审申请表;
4.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含扫描件);
5.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含造价软件编制版)、工程量计算式及其电子版;
6.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版;
7.房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或边坡支护等需要地质勘察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二)结算评审时应送审的资料:
1.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含扫描件);
2.发改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含扫描件);
3.项目结算承诺书;
4.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含扫描件);
5.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含扫描件);
6.预算(招标上限值)评审结论;
7.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含扫描件);
8.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及电子版;
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0.现场签证资料(含扫描件),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及电子版;
11.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含扫描件);
12.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计算式要清晰明了,并标注数据来源;
13.竣工验收资料(含扫描件);
14.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评审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中介机构服务费应在评审结论出具后进行支付,委托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财评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评审项目,财评中心出具的最终结论在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基础上实质性审减(增)率15%以上50%以下的,应扣减项目建设单位需支付中介服务费的20%;实质性审减(增)率50%以上的,应扣减项目建设单位需支付中介服务费的100%,且将该中介机构列入沅陵县工程造价咨询地方信用“黑名单”。
其中,委托评审20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财评中心出具的最终结论在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基础上实质性审减(增)率15%以上所增加的评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委托评审预算和20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财评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后实质性审减(增)率超过15%所增加的评审服务费,应在项目建设单位需支付中介服务费中相应扣减。
第二十三条 财评中心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沅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