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县政府办文件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17:24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4-040705
  • 文号:沅政办发〔2024〕6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9-10
  • 签署日期:2024-09-10
  • 登记日期:2024-09-10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县政府办文件
  • 发文日期:2024-09-10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沅政办发〔2024〕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及关系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报送与发布

4.5预警调级

4.6预警解除

5.预警响应

5.1预警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3响应级别调整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2资金保障

8.3科技保障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8.5责任与奖惩

9.预案管理

9.1公众宣传

9.2预案培训与演练

9.3预案管理

9.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沅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沅陵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国家、省、市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预案的,执行国家、省、市相应标准。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直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沅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也是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构成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沅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县直单位为县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对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等信息数据库;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工作小组由监测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履行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协调、支援的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①监测预警组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②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监管;监督检查油站、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

外源污染控制组:负责对外来污染源进行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应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气象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市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指导和督促主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③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教育局)

④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县气象局)

⑤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

(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县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大气气象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电力有关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安排;审核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保行为的科普及教育。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制订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协助指导督促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通讯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以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县商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参与并配合辖区因重污染天气导致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督促落实郊区农田禁燃秸秆的处置措施。

县融媒体中心:做好全县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协调省、市、县各主流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采访报道工作以及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及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舆论引导等;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国土储备项目拆迁施工工地及矿山露天开采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国网沅陵供电分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电力调度和电力监控大数据分析。

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开发区、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本乡镇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县指挥部,并向社会公开。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全县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检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对发生在辖区以外、可能对沅陵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加密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96小时或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管控。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指挥部应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预警提示信息,通知相关乡镇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必要时请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报送与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指挥部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联动要求时应立即启动预警。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具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落实。

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橙色预警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授权后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预警发布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必要时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4.5预警调级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预警响应

5.1预警响应分级

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严格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执行主城区道路和车辆限行管理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值使用的要求,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

其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②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天24小时禁止核定载质量4.5吨(含本数)以上或车辆总长宽6米以上(含本数)的燃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在管控区域(凤鸣大道以南,沅陵大道迎宾南路以西,龙兴路以北,望圣西路以东;滨江大道以北,西环路以东、迎宾北路以东,酉园路鸳鸯街以南),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内,在县人民政府公告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划定区域限制车辆通行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③健康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加强县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可采取在部分区域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③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桃源县、安化县、溆浦县、辰溪县、泸溪县、古丈县、永顺县、张家界市永定区等周边县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乡镇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乡镇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乡镇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预警解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报县指挥部。

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及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科技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与信息保障制度,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责任与奖惩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县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预案管理

9.1公众宣传

县融媒体中心、沅陵新闻网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3预案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印发。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牵头负责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