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5 16:12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沅陵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4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任务
2.5专家组
2.6县乡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5.响应结束
6.善后工作
6.1调查与评估
6.2社会救助
6.3恢复重建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7.2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7.3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7.4应对邻区地震事件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9.2预案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惩
10.2监督检查
10.3名词术语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沅陵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沅陵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怀化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沅陵县行政区域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活动,以及相应的地震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震时全力抢救人员生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时积极开展地震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应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沅陵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工作,积极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力求精准把握本县地震趋势。科学合理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
充分发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县级部门协作配合,调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沅陵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司法局、县委外事办、县委台办、县民政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沅陵县水运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常德管理处官庄大队、中国人寿沅陵分公司、中国人保沅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国网沅陵供电公司、沅陵捷能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沅陵分公司、中国联通沅陵分公司、中国电信沅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和相关成员单位同志兼任。
2.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可以由县指挥部决定,临时成立“沅陵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3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和授权,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协调民兵、预备役、社会救援组织等参与抢险救灾,协调县外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组织指挥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研究解决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部。平时可以作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指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2.3.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分析和判断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的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统一口径和发布;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沅陵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负责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及执行重大决策实施任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在抗震救灾过程中,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协助参与综合协调组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接受、安排县内外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等救援队伍展开人员搜救和抢险工作;核定、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督促、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负责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县公安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保障各地震应急工作组的正常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人员。
县地震局: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管理,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落实震情会商制度,组织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协助拟定县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开展余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提供震情信息;根据初判标准向指挥长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现场考察。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参与应急救援方案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县发改局: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确保灾区物价平稳;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救灾资金,及时向省、市和中央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疗救援、消毒防疫、疾病预防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县住建局(人防办):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县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为人员搜救行动提供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做好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公用设施抢修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开放人防工程用于临时应急避难。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和毁损厂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统计灾区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协调灾区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工作通信畅通,及时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和临时安置;统计核报教育系统受灾情况;负责灾后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监测、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做好学生安抚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提供灾区地质环境信息,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防范并应对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对地震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指导地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或补划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工程监测及水利工程防守,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提供灾区范围内国家重点污染源分布信息;参与因地震引发的污染事故危害影响的研究判断;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研、评估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修复建议并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协助并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受灾情况统计;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现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现场监测工作,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协助整顿和规范灾后现场经济秩序,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现场供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牲畜家禽的防疫工作;负责农业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灾区广电设施、旅游设施、体育设施、文物等受损情况统计,组织重点文物建筑抗震加固;统计在灾区的旅游团及国(境)内外游客情况及组织、协调有序撤离并安置;协调有条件的旅游景区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对社会开放。
县司法局:负责灾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沅陵拘留所、看守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外事办:负责做好在灾区涉及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受灾情况、伤亡统计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和涉港澳事务。协助接收境外捐赠的救援物资、资金。
县委台办:负责做好在灾区涉及台湾同胞的受灾情况、伤亡统计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台事务。协助接收涉台的捐赠救援物资、资金。
县民政局 :组织、指导养老、福利等机构的生产自救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志愿服务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区县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后重建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户外广告、公园、照明设施、垃圾集中处置、县政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行业的规划工作。
县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推广抗震救灾先进技术;提供防震减灾科学论证和专家咨询服务,加快防震减灾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献血和伤员救治等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理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县供销社: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省高速公路集团常德管理处官庄大队 :负责被毁损的高速公路的抢险抢修工作;
中国人寿沅陵分公司、中国人保沅陵分公司:依法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其监管工作;尝试发动做好地震保险业务。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负责灾区生产生活用水设施的抢修抢险工作。
国网沅陵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抢险;负责保障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工作所需用电;负责抢修全县被毁坏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本系统的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沅陵捷能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保障灾区燃气供应和灾区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沅陵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灾区通信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
2.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任务
县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沅陵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地震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宣传部牵头,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文旅广体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信息、抗震救灾新闻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 抢险救援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沅陵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红十字会、社会救援组织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人员搜救、灾害抢险;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坍塌滑坡、损毁水利工程、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县公安局(县交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常德管理处官庄大队、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工信局牵头,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中国电信沅陵分公司、中国移动沅陵分公司、中国联通沅陵分公司、国网沅陵供电公司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电、气、油等要素供应,以及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协调、指导相关企业对水、电、天然气、成品油、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正常运转;对各类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卫健局牵头,由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各医院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县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县外、国(境)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中国人寿沅陵分公司、中国人保沅陵分公司、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开放人防工程;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省、市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地震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水利工程震损情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开展应急排查与监测;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县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公安局牵头,由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防范和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行为;预防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哄抬物价等行为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拘留所、看守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财政局牵头,由县民政局、县委外事办、县委台办、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县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视情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沅的搜救行动。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地震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损调查核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发改局牵头,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做好临时和永久性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复工复产复学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沅陵捷能燃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6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会商、年度防震减灾工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3.2信息报告
3.2.1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通过省地震监测台网快速获取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要素,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并通过地震短信平台等渠道通知到各组牵头单位,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汇总灾情,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县灾情后报指挥部。再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指挥长。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长。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报送。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委外事办、县委台办要迅速核实,上报市级相应部门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4.应急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如有变动,以最新标准为准)。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除外)。
4.2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期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2)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3)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5)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迅速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会商震情,向县指挥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调遣派出救援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组织有关县直部门(单位)开展灾情评估,针对一般及以上地震组织召开县指挥部会议,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救灾指令。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县指挥部成员立即前往县指挥部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4.3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当较大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时,县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4.3.1.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启动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1.2 指挥与部署
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或二级或三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四级响应,县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先期组织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1)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县指挥部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成立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调度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强化交通管制,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县指挥部会议结束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在受灾最严重的乡镇附近选择合适地点搭建现场指挥场所,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工作组,组织、指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的重大灾害事件。
(5)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6)指导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3.1.3 应急处置措施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基础设施保障和抢险恢复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人口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保障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灾情监测研判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
(2)人员排查搜救。抢险救援组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组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转移安置。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组协助灾区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县场秩序;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保障组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和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抢险恢复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障队伍,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县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组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8)社会治安保卫。治安维稳组督促灾区、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治。灾情监测研判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商群众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灾损评估组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抢险救援组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全县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做好与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监管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省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县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4.3.2.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指挥部建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处置。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灾情明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或超出本县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启动三级响应,参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执行。
4.3.2.2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主要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1)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县指挥部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结合实际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做好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县指挥部会议结束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灾区政府和县直部门及时公布救灾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上级和邻近市、县支援。
(4)在受灾最严重的地区选择合适地点搭建现场指挥场所,派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5)在紧急状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6)指导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3.2.3 应急处置措施
县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4.3.1.3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善后工作
6.1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灾区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救灾捐助活动。红十字会等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统筹安排好救灾资金和物资。
6.3恢复重建
根据国家和省市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由省、灾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民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移动沅陵分公司、中国电信沅陵分公司、中国联通沅陵分公司、国网沅陵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广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及受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市人民政府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县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7.2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县内的震级在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县委、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负责指导震区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3)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3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县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7.4应对邻区地震事件
邻区地震事件指在我县周边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在邻区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由我县受影响地区的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在应对邻区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地震局迅速分析邻区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研判我县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本级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收集汇总各类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传递、应急指挥快速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设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原则上,充分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如有必要,应新建符合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8.5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县指挥部人员、联络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动后,由新任职人员按照对应职务和分工自行替补,不另行发文。
9.2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县级地震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学校、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监督检查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3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沅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