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7 16:49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沅政办发〔2023〕14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职责和授权、委托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和授权、委托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能职责
1.各乡镇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2.各乡镇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授权的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根据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内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的行政许可。
3.各乡镇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经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居民自建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4.各乡镇要利用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的综合管理平台对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各乡镇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内容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授权、委托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消防救援部门工作安排,有序推进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授权、委托事项。
(一)授权、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乡镇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消防行政许可。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授权、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消防行政执法基本法律文书格式,各乡镇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消防监督执法和行政许可职权。
(二)被授权、委托执法主体。被授权、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至少选配2名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且具有一定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并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人员。被授权、委托的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站所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
(三)授权、委托执法权限。授权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各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行政处罚权。各乡镇按照《授权乡镇消防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执法权限:被委托乡镇按照《委托乡镇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开展居民自建房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消防行政许可。
(四)授权、委托执法责任。被授权、委托乡镇应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委托职权再次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如有违反,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授权、委托乡镇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授权、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被授权、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被授权、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被授权、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安排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各乡镇开展实地指导不少于1次,提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被授权执法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被委托执法乡镇应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开展居民自建房内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所行政许可。
(四)加强执法监督。被授权、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被授权、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时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相关资料按规定存放,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消防责任清单
2.委托乡镇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授权乡镇消防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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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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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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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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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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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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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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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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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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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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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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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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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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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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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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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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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托乡镇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 |
委托事项类型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 |
公共娱乐场所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网吧、密室逃脱、实景剧本杀、VR游戏、私人影院等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场所。
附件3
授权乡镇消防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授权事项 |
授权事项类型 |
授权依据 |
授权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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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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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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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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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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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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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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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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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9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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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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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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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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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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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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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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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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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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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19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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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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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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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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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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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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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26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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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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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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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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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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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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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按照要求进行单项检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33 |
不按照要求进行联动检查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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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年度联动检查记录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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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将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