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任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17-12-22 11:20

 

 

沅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送审稿)

 

二Ο一七年十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4)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4)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8)

三、公共服务事项…………………………………………(11)

 

沅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负责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核准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年度内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限额执行标准。

 

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开展催建催缴

 

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负责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转移、封存等手续。

 

负责审批全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

 

 

2

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贷款归还

负责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回收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管检查,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执法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依据、程序、结论是否合法;

(3)出具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检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2)稽核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对中心的执法卷宗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5.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我部根据《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怀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规范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关措施

(1)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对管理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结合本县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附件:

 

沅陵县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处罚情形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

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办理;

(二)罚款。

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一般: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严重: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四)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认定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办理缴存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本《基准》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户外广告、门户网站、人流集中场所设点、进企入厂走访等多种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政策和流程

办公室、

资金归集管理科、资金营运科、信息科

0745-4223532

2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培训

通过建立专管员QQ工作群、开展专管员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资金归集管理科

0745-4223532

3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查询

通过柜台、门户网站、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查询本人缴存或贷款信息

资金归集管理科、资金营运科、信息科

0745-4223532

4

批量业务上门服务

对申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人员集中的缴存单位或新开发楼盘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资金营运科

0745-4223532

5

信息公开及咨询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政策咨询,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给予答复。

办公室

0745-4223532

6

接受投诉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主任信箱和门户网站投诉等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中心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办公室

0745-422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