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5-24 14:06

沅政办发〔2023〕1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太常、深溪口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沅陵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沅陵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2.5专家组及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应急预案及演练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3.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3.6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

4.3响应升级

4.4社会动员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经费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应急通信保障

6.6应急技术保障

6.7应急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教育

7.2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科学、规范、快速、高效地开展本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20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2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7)、《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2020)、《湖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2020)、《怀化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协管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以及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卫健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南方医院、县骨伤科医院、县疾控中心、县高速警察沅陵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军事科、国网沅陵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沅陵分公司、中国移动沅陵分公司、中国联通沅陵分公司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派出指导组指导、支援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协助和配合市、省、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指挥长:主持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研判、指挥调度、督查督办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乡镇、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督促和协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保障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信息分析,协调网上舆论引导,统筹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3)县委政法委: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指导和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及省、市下发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6)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转移;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协调安排地质灾害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负责县级地质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及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地质灾害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应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9)县教育局:指导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组织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

(10)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以及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11)县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要求,负责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农业生产困难的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15)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负责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抢险、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水工程调度相关工作。

(16)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17)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18)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19)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20)县水文局:承担水情监测预警预报、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监测监控、水土流失监测等相关工作。

(2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监督各地抢修被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市政设施维护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质灾害中,组织规范管理全县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传销等假冒伪劣行为。

(23)县信访局: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2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储备;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25)县人民医院: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医疗秩序。

(26)县中医院: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工作,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医疗秩序。

(27)县南方医院: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工作,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医疗秩序。

(28)县骨伤科医院: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工作,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医疗秩序。

(29)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有关疫情监控、消毒隔离技术指导及实施、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

(30)省高速交警沅陵大队: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做好灾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交通秩序。

(31)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2)县人武部军事科: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驻沅部队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保障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指导乡镇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33)国网沅陵供电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34)中国电信沅陵分公司:负责涉及本行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通信设施。

(35)中国移动沅陵分公司:负责涉及本行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通信设施。

(36)中国联通沅陵分公司:负责涉及本行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通信设施。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2)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控制事故发展。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搜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2.4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可设置如下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2)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和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3)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4)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

(5)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为应急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拟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危险救援工作,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3)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协调衔接省、市级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三)调查监测组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文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

(2)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成员单位进行灾情评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随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

(4)协助抢险救援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制止险情和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四)医疗卫生组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南方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发地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

(1)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组织救援队伍等。

(2)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县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

(3)对灾区调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验;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4)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5)制定实施灾后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五)社会治安组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公安交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信访局、省高速交警沅陵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在警戒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将警戒隔离区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2)负责事故现场周边路段交通、治安秩序的维护。组织警力在现场警戒区外路段进行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疏导,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开辟专用通道,优先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车辆以及救护车辆应急通行需要;同时做好治安防控,防止夜间发生盗抢乘客财物、货车燃油等案件。

(3)组织好被堵车辆的绕行、分流。如预计因交通事故原因会造成大范围、长时间的道路拥堵,经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按照“远端分流、近端管控、中心管制”的原则,及时指挥车辆绕行其他道路或从就近收费站、连接线向高速公路分流,并优先将被堵的拉乘老弱病幼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有序驶离拥堵路段,需要增援时及时调配警力给予增援、配合。

(4)根据现场指挥部前期救援需要,安排应急车辆第一时间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装备等赶赴事故现场,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协助现场工作组引导受害和受影响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六)新闻协调组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2)负责协调收集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并进行网上舆情监测、研判。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准确发布地质灾害及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七)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国网沅陵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修复应急运输通道,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经费、通信、运输、电力、供水、食宿等各种后勤及时到位。

(2)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

(八)救灾救助组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

(2)保障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将符合低保的受影响群众纳入低保,符合临时救助的实施临时救助。

(4)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工作。

2.5专家组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其主要职责是:

(1)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提供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气象、应急等部门,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1.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1.2组织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乡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三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复查三到位。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3落实“两卡”制度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所辖区域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同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1.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地质灾害防治的必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处置、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各地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1.5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乡镇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应急预案及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由弱到强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Ⅳ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有一定风险。

Ⅲ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

Ⅱ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风险高。

Ⅰ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风险很高。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为Ⅳ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小,开展常规预警工作;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共同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通过沅陵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众发布。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4预警响应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为Ⅳ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小,不予发布。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副指挥长:了解地质灾害预警情况和动态。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行动

收集情报信息,了解全县雨情、水情、工情等情况;对有关乡镇提出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3)乡镇响应行动

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通知预报区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二)黄色预警响应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指挥长:了解地质灾害预警情况和动态,适时调度指挥。

副指挥长:必要时,组织地质灾害预警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调度指挥,并向指挥长报告情况。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行动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收集情报信息,了解全县雨情、水情、工情等情况;对有关乡镇提出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组建督导组赴相关乡镇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和人员转移工作。

(3)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县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其他部门和单位在相应职责内做好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乡镇响应行动

在蓝色(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乡镇值班室、农业、水利等部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日至少2次,记录并上报实时雨情、险情、灾情;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重点防范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巡查和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三)橙色预警响应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指挥长:熟悉地质灾害预警情况和动态,适时调度指挥。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参加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地质灾害预警防范值班。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行动

在黄色(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知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赴乡镇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和人员避灾转移工作。

(3)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在黄色(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

(4)乡镇响应行动

在黄色(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乡镇值班室、农业、水利等部门值班人员要特别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日至少6次;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每日至少4次;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并组织危险区域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四)红色预警响应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指挥长:组织地质灾害预警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调度指挥。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参加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地质灾害预警防范值班。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行动

在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密切、及时掌握乡镇的地质灾害防范和人员避灾转移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3)成员单位响应行动

在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乡镇响应行动

在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密切关注临灾迹象。乡镇值班室、农业、水利等部门值班人密切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小时至少1次;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每小时至少1次;抢险救援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待命,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应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6信息报告和通报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事发地乡镇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6.1信息报告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分别速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速报县人民政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由省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3.6.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6.3信息通报

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首先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情况严重时可提级响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

4.2.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居)委会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疏散群众,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分、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卫健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2.2应急处置

(一)小型地质灾害

1.响应启动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指导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开展先期处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安排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2.响应措施

(1)乡镇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抄报县有关部门。

(2)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信、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具体措施如下:

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和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并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并按照拟定的应急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开展危险救援工作,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调查监测组: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气象、水文变化,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协助抢险救援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制止险情和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医疗卫生组: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市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对灾区调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验;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社会治安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将警戒隔离区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负责事故现场周边路段交通、治安秩序的维护;根据指挥部前期救援需要,安排应急车辆第一时间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装备等赶赴事故现场,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协助现场工作组引导受害和受影响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新闻协调组:负责协调收集抢险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进行网上舆情监测、研判。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

救灾救助组: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工作。

(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

1.响应启动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出现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情况及处置情况,按照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分别在1小时和3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报告。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及时增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必要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县政府统一协调驻沅部队支援。

(3)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参与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事件波及周边地区的,由县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4社会动员

根据地质灾害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5信息发布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参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指挥部制定的规则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经专家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撤销现场指挥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5.1.2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1.3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1.4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2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要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驻沅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组织参与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3应急经费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4应急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5应急通信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 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6.6应急技术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建立技术指导服务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7应急交通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县公安交管中心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地质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教育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应急演练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对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