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奖补办法(试行)》《沅陵县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1-12 14:41

沅政办发〔2023〕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奖补办法(试行)》

《沅陵县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奖补办法(试行)》《沅陵县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沅陵县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奖补办法(试行)

 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更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防治耕地抛荒的必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工作,打通我县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县本级涉农资金每年预算200万元(2023年-2025年),上年预算资金未使用完的滚动计入下一年度使用。若国家涉农整合资金调整或取消,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2.上级适度规模经营户结余资金,以及其他各类符合适用要求的专项资金。

二、奖补期限

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奖补对象

粮食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四、奖补措施

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奖补采取“先种后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

1.对新购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型号的循环式立体育秧机械,享受国家购置补贴政策后,县级按1∶1配套金额累加一次性补贴。对新购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型号的其他水稻育秧类机械,享受国家购置补贴政策后,县级按1∶1配套金额累加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型号的农用钢架大棚设施,用于水稻集中育秧的,享受国家购置补贴政策后,县级按1∶1配套金额累加一次性补贴。

3.对2022年10月1日以后,新购加装北斗定位系统的插(抛)秧机,除享受上级补贴外,县级一次性累加补贴4万元/台。

    4.对于加装北斗定位系统的插(抛)秧机,经向县农机事务中心报备后,在沅陵县境内开展水稻机插机抛作业服务的,除享受国家既定补贴外,县级累加作业补贴30元/亩。

5.对于每年新建的水稻工厂化循环式集中育秧基地(原则上全县每年不超过2家,先建后补)。具体技术参数标准以方案内容为准,根据综合总造价,给予重点扶持奖补,除各类既定政策奖补外,由县级涉农资金奖补建设造价的1/3,但单处不得超过150万元。

五、相关事宜

1.凡申领农机补贴(含育秧机、大棚)的,必须在实施前自主申报,所在乡镇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农机事务中心备案,相关申报手续按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流程要求办理。县级累加补贴由县农机事务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2.凡申领作业补贴的,申报手续按农机作业补贴要求办理。县级累加补贴由县农机事务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3.属县级重点扶持的育秧基地,由相关经营主体为业主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就标准内容进行全面指导,按照现代化标准出具具体要求。建成后,相关经营主体自主申请,在不耽误农时农事前提下,由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4.凡实施前没有按程序申报备案的,不予验收,不予奖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沅陵县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蔬菜产业是关乎民生的“菜篮子”工程,在农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蔬菜的保供或外销对我县农村农户增收、城镇居民减负意义重大。为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实现县域经济良性发展,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每年预算500万元(2023年—2026年),上年预算资金未使用完的滚动计入下一年度使用。若国家涉农整合资金调整或取消,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二、奖补期限

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奖补对象

蔬菜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

四、奖补办法

蔬菜产业发展奖补采取“先种后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

1.对新建钢架大棚(规格50米×8米、钢管Φ32及以上)按10元/㎡补贴;新建联栋温室钢架大棚(配备自动遮阴、水肥一体化设备的)按50元/㎡补贴。上述大棚必须为新建,任何形式的整修均不得列入奖补范畴。

2.对新获得蔬菜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获省、市、县级龙头企业的(蔬菜种植和蔬菜加工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本条属县级奖补,可与上级同类奖补累加。

4.对农业投入品分类管理规范、建有生产管理档案、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经营主体进行奖励。对蔬菜种植基地面积达500-1000亩的主体,且在当年度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蔬菜种植基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主体,且在当年度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地块因任何原因更换主体的,不得重复申报。

5.使用钢架大棚进行蔬菜种植的各类主体,每亩奖励600元/年;对同期露天种植蔬菜的,面积达30亩以上的公司、合作社,每亩奖励300元/年;对同期实际种植蔬菜达到5亩以上并上市交易的专业种植户,每亩奖励200元/年。

6.对新采购未纳入国家补贴范畴的蔬菜专用农机具,按农机具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贴(以正式发票、合格证等为凭证)。

7.对年产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蔬菜加工厂,一次性奖补20万元;年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年产量达到30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补60万元。本奖补办法执行期内,同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且同地块厂房因任何原因更换经营主体的,不得重复申报。

8.对加工本县蔬菜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合作社),以纳税数据为准,当年度按销售额给予1%的奖补(30万元封顶)。对县内电费支出达1万元以上的蔬菜冷链仓储库补贴电费,补贴标准为5000元/年。

9.本奖补办法执行过程中,属同类别的奖补内容不得重复叠加申报,按“就高”原则执行。本奖补办法属县本级配套鼓励类别,如遇同类上级政策奖补,可叠加适用。

五、其他事项

1.所有扶持项目在实施前由企业或合作社、专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所在乡镇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蔬菜办)备案,以便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核实及指导服务。

2.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季节情况,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并将奖补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凡项目实施前,没有按程序申报备案的,不予验收,不予奖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