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8-10 10:47
沅政办函〔2023〕30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沅办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承办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办理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对外使用“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称(以下简称“县政府复议办”)。
第三条 县政府复议办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县政府复议办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机关单位法律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按照便民原则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求,设置立案大厅、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会议室、档案室等行政复议业务用房,配齐有关办案设备,保障办案用车和工作经费。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七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程序事项,由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经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涉及公安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复议办制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县政府复议办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有第
三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
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提供受具
体行政行为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审查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全的;
(二)申请书缺少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申请书缺少日期的;
(四)缺少复议请求应有证明材料的;
(五)被申请人缺少或者不明确的;
(六)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表述不清楚的;
(七)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立案和答复
第十五条 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日内将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按“一案一号”的原则确定案号并提出处理意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按程序审批;
(二)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三)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节 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复议办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审查意见。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下列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县政府复议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县政府复议办同意委托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将鉴定需要的物品、材料等附送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五节 审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案件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程序报经审批,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中止情形消失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程序报经审批,
并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县政府复议办审查同意,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程序报批,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要终止案件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程序报经审批,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按程序报经审批,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由县司法局依法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第六节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县政府复议办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案件,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节 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县政府复议办。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县政府复议办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可以将相关情况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县人民政府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县政府复议办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抄告其上级部门。
第三章 案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证据,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案卷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审结之日起10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等时间系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