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防汛应急预案》《沅陵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7-04 11:38

沅政办发〔2023〕1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防汛应急预案》《沅陵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防汛应急预案》《沅陵县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沅陵县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6.4 医疗与治安保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乡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分管防汛工作的副书记任第一副指挥长,县委办主任任副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和农业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设副指挥长若干名,县委办分管防汛工作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防汛工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主要领导、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等任副指挥长。

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库区移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网信办、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沅陵县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沅陵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驻沅部队、国网沅陵供电公司、电信沅陵分公司、移动沅陵分公司、联通沅陵分公司、怀化通信铁塔公司、沅陵辰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沅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沅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副职领导担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

县防指对全县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健全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建立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防汛责任制,做好工程准备、物资储备、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等各项工作检查,防汛组织发动、安全检查、督导隐患整治。

2.2.2 县防办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根据县防指决策部署,督导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各项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编制修订防汛有关应急预案,逐步形成相互衔接、完整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督导各乡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落实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制定全县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督促各乡镇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方案,推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防汛信息化建设方案,协调相关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信息共建共享;部署督导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各类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县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驻沅部队、民兵担负防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灾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协调援沅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地方公安派出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对防汛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防汛部门组织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库区移民局:开展所辖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宣传教育,组织库区移民安全转移及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库区重大山体滑坡坍岸和沉陷及防护处理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和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分蓄洪安全建设和水毁修复工程、协调安排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物资调令。

县财政局:协调申报、筹集、安排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县民政局:协同做好因水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监督城市燃气防汛安全运行;督促指导城市危旧房屋的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高边坡、深基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涝排渍抢险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县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及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县防指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洪涝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防汛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原生态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

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县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和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险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涉水等级景区汛期的关闭工作;协调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事务处置工作;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处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县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对校内险工险段进行整改、监测与巡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教学单位在非常情况下做好人员安全、财产转移和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交通干线的畅通,及时抢险、排险,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紧急防汛期间,配合交警做好交通管制。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沅陵分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县域的因灾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县域内渔业船只的安全度汛监管,负责灾区畜牧水产的疫情防疫、监控、统计上报。

县水运事务中心:负责职权所辖各类船只安全运行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水上各类船只船主安全意识的培训和船只安全运行保障措施的督促落实,进入紧急防汛期,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的管制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省市县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用电保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抗灾等情况。

团县委: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救灾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灾后重建、救助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沅陵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

武警驻沅部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沅陵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沅陵供电公司:组织保障供区范围内防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处置好洪涝灾区的电力设施,以防发生电力安全事故。

电信沅陵分公司、移动沅陵分公司、联通沅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沅陵辰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督促职责所辖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防汛度汛准备工作,编制好工程项目防汛度汛应急预案;做好所辖在建工程项目安全度汛监管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为应对本辖区的防汛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救灾工作。

2.4 专家组

县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监测、预测与报告,遇暴雨天气应提前24小时向县防汛办通报,降雨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作滚动预报,随时报告实时降雨和天气形势发展预测。

3.1.2 县水文局负责对各控制站雨量、水位、洪水流量作实时监测和预报,平时按有关工作规程向县水利部门报告,当降雨、洪水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实时向县防汛办报告。

3.1.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1.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尾矿库防御工作,达到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1.5 重要水库、重点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坝、堤防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汛期每日8时将有关运行数据向县水利部门报告,县水利部门发现异常和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时,随时向县防办报告。

3.1.6 各级防汛办负责对洪涝灾情进行及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并对雨情、水情、工情、险情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上报。

3.1.7 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方面综合情况,及时提出洪水风险的初步分析,制订应对方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相应对策。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预报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责任落实、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溪河洪水预警

(1)当溪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本辖区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水文水资源局应跟踪分析溪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各级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域,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按《沅陵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县防办协调县水利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县区域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办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指挥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局部地区(三分之一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个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

(2)沅水干流及酉水支流水位预报将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1米以内,堤防无险情。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主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三分之一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沅水干流及酉水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1-2米,堤防无严重险情.

(3)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市防指和市气象局向我县发出紧急警报。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和城镇地势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镇部分堤防开始漫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三分之二以上乡镇)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沅水干流及酉水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2-3米,县城堤防全面漫堤。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县城和集镇堤防全面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大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防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I级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沅水干流及酉水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3米以上或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各干支流河道四处漫溢,沿河两岸田地和城镇受淹非常惨重,县城区堤防可能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超大流量泄洪,大范围山洪暴发,有重大工程险情发生,各地、各工程全面告急,灾情特别严重,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基层防汛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对堤防、大坝、地灾点、渍涝区的巡查,做好溪河洲滩及低洼地带物资、人员的及时转移工作,水库要将水位迅速降至规定的汛限水位。

(2)防汛值班: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全面了解各地抗洪抢险动态,全面收集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县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防汛后备值班人员待命,听从县防指调遣;县防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股长必须值守值班室,县防指至少安排一名领导坐镇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县水利部门检查并指令全县中小型水库按照下达的调度方案以安全泄量迅速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向各乡镇防汛值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3)县防办保障好防汛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将相关情况向县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

(4)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县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4.2.2 Ⅲ级响应

(1)防汛值班:县防办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到位;县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防汛后备值班人员待命,听从县防指调遣;县防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股长必须值守值班室,县防办其他副主任必须在岗在位;县委、县政府至少安排一名当日值班县级领导和县防指的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迅速将实时雨情、水情及各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向县防办和县防指指挥长报告;全面收集雨情、水情、灾情,督促县水利部门指令全县中小型水库按照下达的调度方案以安全泄量迅速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同时各乡镇防汛值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2)接到防汛值班人员报告后,县防办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安排增加值班力量;及时组织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水库运行情况及各地抗洪抢险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时刻监视上游及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各站降雨情况,提出水库实时调度建议方案;视情况发布汛情通报及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县水文局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依据水库调度和降雨变化情况作出修正预报;视汛情派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县防汛办。

(4)县气象局按照县防指或有关领导要求,及时作出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天气预报;视汛情派预报人员驻守县防汛办。

(5)县水利局全面掌握和提供水库运行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分工片区赴各乡镇,协助、指导乡镇做好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应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7)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县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4.2.3 Ⅱ级响应

(1)防汛值班:县防办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到位;县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待命,听从县防指调遣;必要时,可以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值守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县防办主任必须值守值班室,县防办其他副主任必须在岗在位;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值班人员迅速将汛情及洪水预报初步结论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督促县水利部门指令全县中小型水库按照下达的调度方案以安全泄量迅速将预泄腾空库容,做好错峰削峰调洪准备;同时各乡镇防汛值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2)县防办全部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增派值班人员;及时收集汇总工情、险情、灾情、水库运行情况,并及时行县防指指挥长报告;提出水库调度初步方案;保障防汛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按照县防指指挥长指示,县水利部门及时下达水库调度命令及防汛抢险救灾指令,并监督执行,随时反馈落实情况。

(3)县水文局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负责洪水过程滚动预报以及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县防汛办。

(4)县气象局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三天逐日的天气预报,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县防汛办。

(5)县水利局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协助、指导各乡镇开展好抗洪抢险,督促各乡镇加强水工程安全运行防守和巡查。

(6)县自然资源局应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必要时,对危险点的群众要督促其提前转移。

(7)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等候县防指调遣。

(8)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县防指常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部署;制定洪水调度方案,签发洪水调度命令,发布汛情紧急通报;决定是否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提出五强溪水库提前泄洪建议;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乡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9)县级领导在24小时内带领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所联系的乡镇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交通部门保畅通、保防汛物资运输,县人武部和驻沅武警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和联系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按行业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灾区通水、通电、通路、通讯。

4.2.4 I级响应

响应的行动与Ⅱ级响应行动相同,牵涉的范围更广,力量更多。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紧急防汛期间,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汛情紧急需要发布汛情公告时,县防指统一向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汛情通报。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县防指的通报结合当地实际立即发布各地的汛情公告。Ⅰ、Ⅱ、Ⅲ级洪水的汛情公告,必须在接到县防指的通报后1小时之内及时向社会传播告知。

4.3 应急处置

4.3.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水利局、县水文局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查监测,适时运用防汛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驻沅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县人武部、驻沅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3.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县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水利部门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4.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4.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必须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4.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4.4 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3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4.5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指及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申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市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6.2 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应急管理、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应急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沅武警的调动由县防指协商县人武部向上级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8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应深入灾区开展查劫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5.3.1 县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早指挥部。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实现气象、水文、重点工程单位的雨、水、工情等信息数据共享,并确保信息畅通。

6.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部队抢险队伍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和联络。每个乡镇(街道)要组建20-3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30-50人的群众预备抢险队伍,重点工程单位要建立以职工为主的专业抢险队伍。

6.2.3 技术保障

建设全县防汛指挥系统,形成上连省、市防指,下连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的视频网络指挥系统,提高防汛指挥部命令及预报预警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当发生洪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1)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保证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医疗与与治安保障

(1)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或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遭受严重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援。

(3)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沅水干流和主要支流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4)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上级部门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商县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同时,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公众信息交流

(1)县防汛抗早指挥部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沅水和支流酉水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按影响范围和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灾工作。

7.1.2 培训教育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部负责组织村级、各隐患点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及村(居)民的防洪减灾宣传教育。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 演练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指导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县防指提请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大 洪 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将要进入城市,或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防汛会商:是指由市、县(市、区)领导或市、县(市、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上,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征及其演变规律。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省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沅陵县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启动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总体要求

4.2 响应级别

4.3 启动程序

4.4 响应行动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抗旱工作要求,增强干旱风险意识,及时有效做好旱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怀化市抗旱应急预案》《沅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应对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

政 委:由县委书记担任

指挥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负责主持全县抗旱抗灾全面工作。

副政委:由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等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抗旱抗灾工作。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等担任。负责抗旱会商研判、指挥调度、督查督办等工作。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县气象局、县水文局、武警沅陵中队、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警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国家电网沅陵电力公司、电信沅陵分公司、移动沅陵分公司、联通沅陵分公司、怀化通信铁塔公司、中国石化沅陵分公司、中国石油沅陵分公司、沅陵辰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沅陵分公司等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领导、组织全县抗旱有关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及时掌握全县旱情并组织指挥抗旱抢险工作;统筹全县水工程调度,组织抗旱救灾的培训和演练工作,适时决定实施人工降(增)雨,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县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政策、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督促落实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调度令,做好抗旱工作;组织全县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负责抗旱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抗旱信息的收集、报送、传达工作;负责抗旱处置过程的保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抗旱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抗旱工作督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抗旱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抗旱应急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推动抗旱应急工作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民兵担负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县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县委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抗旱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抗旱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旱灾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旱灾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抗旱机具、设备配件储备、供应、管理,督促落实抗旱的各项优惠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服从抗旱需要,负责县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抗旱物资运输道路畅通;紧急抗旱期间,根据县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为抗旱救灾服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饮水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排涝工程征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救灾物质的储备计划和物资调度。

县财政局:协同县防指申报、筹集、安排抗旱应急所需资金。对县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协调,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协同做好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抗旱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抗旱物料,保障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供应。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旱期的管理、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药品储备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抗旱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抗旱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全县农村广播系统建设工作和已建山洪防御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将抗旱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全县普法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抗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抗旱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队伍担负抗旱抢险、营救人员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抢险的宣传报道。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城市落实干旱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救灾秩序,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趁灾违法犯罪活动。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协调抗旱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县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每晚为县有线电视台提供气象预报;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水文局:负责沅水流域的雨情、水情和旱情预报;对旱情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旱情评价报告;对沅水的控制断面流量实时监测,达到预警流量(最小流量的1.1倍)时,发出预警信息。

武警沅陵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申请及上级指令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县公安局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县商务局:负责县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组织和供应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负责抗旱期间次生突发环境问题的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抗旱期间市场经营秩序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 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负责应急状态下市场物价稳定工作。

省高警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负责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公安交通管理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负责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旱灾期间道路通畅,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到达救灾现场。

国家电网沅陵电力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电信沅陵分公司、移动沅陵分公司、联通沅陵分公司、通信铁塔沅陵分公司: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监测站和气象部门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水文、气象信息,督促落实对抗旱、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负责调配抗旱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抗旱无线通讯畅通。

中国石化沅陵分公司、中国石油沅陵分公司:负责抗旱油料的储备、管理及燃油料统配供应,优先保障抗旱抢险燃油料供应。

财产保险公司沅陵分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旱灾保险,及时组织进行投保户财产查勘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

县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抗旱应急专家组。负责旱情的分析、预测,并为拟定具体的应急抗旱处置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抗旱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抢险救灾;各乡镇长是各乡镇抗旱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修订和完善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预案。乡镇成立相应抗旱机构,村组由专人负责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旱前落实并完成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县防办。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当发生轻度干旱时,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当发生中度干旱及以上,或干旱程度超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县防指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数名,指挥长由县防指指定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防指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及事发地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抗旱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下设适当数量的工作组,并明确工作组职责及负责人。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保障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和技术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紧张有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1)综合协调组。由县防办牵头,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做好会商、指挥、协调和保障等工作;实时掌握旱情、工情、灾情和救援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组织、引导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2)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国家电网沅陵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负责采购或征用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仪器、车辆等应急物资,会同属地政府为救援队伍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协调调度各级应急装备和物资。主责部门组织专家组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治安交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中心和属地政府负责做好交通疏导,开辟抗旱通道,保障抗旱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抗旱医疗救援保障,卫生防疫等工作。

(5)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安排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工作,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6)救灾救助组。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7)技术专家组。由属地政府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现场抗旱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乡镇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旱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2)县水文局根据全县雨量站和蒸发站、墒情站实测雨量、蒸发、墒情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县防办。

(3)县防办对旱情信息及时汇总,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县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2 预警响应启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定灾害预警区域,及时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启动抗旱预警响应。

3.3 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4 预警支持系统

(1)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2)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抗旱信息系统。县防指应依托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3.5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县防指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总体要求

(1)县、乡防指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各级防指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旱灾发生后,县、乡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

(4)旱灾发生后,当地防指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

(5)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 响应级别

(1)旱情分级根据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降雨距平值、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水利部发布的《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2)响应分级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和Ⅰ级(特大干旱)。

IV级(轻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或者全县0.4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发生临时饮水困难,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或者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Ⅲ级(中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或者全县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发生临时饮水困难,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Ⅱ级(严重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或者全县2万人以上、2.8万人以下发生临时饮水困难,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较大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Ⅰ级(特大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 或者全县2.8万人以上发生临时饮水困难,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为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3 启动程序

县防指根据旱情、灾情等对全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常务副指挥长批准,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高级别响应应包括低级别响应所有工作。各行政区域内的响应级别由各级防指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响应行动

4.4.1 Ⅳ级响应

(1)抗旱会商与组织:县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湖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和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县防指、上级有关部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

县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全力保障抗旱电力供应;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旱情。

(2)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县防办加强对各乡镇抗旱工作的指导;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

(3)应急调度:各受灾乡镇根据旱情、灾情等做好本级抗旱物资、资金、人力和水源等调度。

(4)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要求: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4.4.2 Ⅲ级响应

(1)抗旱会商与组织: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县委、县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

(2)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农业部门加强旱情统计、核报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气象部门根据灾情影响严重程度,把握时机,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企业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相关工作,加强农村供水情况的监测和调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抗旱安全运行。

(3)应急调度:各受灾乡镇根据旱情、灾情等做好本级抗旱物资、资金、人力和水源等调度。

(4)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要求: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4.4.3 Ⅱ级响应抗旱会商与组织: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县防指;县水文局和县水利局做好旱情分析和大、中型水库用水趋势分析,及时报送县防指;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旱灾救助工作,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县防办加强大、中型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县防指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4 Ⅰ级响应抗旱会商与组织: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县领导分别深入的联系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县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县水文局和县水利局进一步做好水情、用水趋势以及干旱趋势分析,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旱灾救助工作,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墒情、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县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地测站测报传输给县水文局,县水文局综合分析后通过抗旱指挥系统输送县防办;土壤墒情测站将墒情信息通过省水文监测预警平台自动传输给县、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防办利用抗旱指挥系统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市生态环境沅陵分局和县水文局报送县防办;受旱情况由乡镇利用报表系统上报至县防办。

县防办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形成综合情况,由县防指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县防指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指挥和协调

(1)出现旱灾后,当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当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 发生较重旱灾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 应急处置

(1)县防指应加强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源工程调度,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一般中型水源工程及小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当大、中型水库兼有灌溉、发电综合效益,发电与灌溉相矛盾时,各乡镇防指要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保灌水位,当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窖等措施,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较重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3)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宣传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县、乡镇人工影响天气部门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

4.8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实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10 信息发布

旱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10%,城市干旱缺水率少于5%时,由县防指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予政策优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和沿途群众饮水安全。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1)县防办要及时总结每一次抗旱工作,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年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及时做好现有人工增雨高炮等增雨

系统的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乡取水发生困难时,供水部门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乡居民饮水需要。

各级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时,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旱区的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中心、省高警局怀化支队沅陵大队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电网沅陵电力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求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2.6 物资保障 中国石化沅陵分公司、中国石油沅陵分公司等单位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要做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县防指提供抗旱保障方案,由财政统一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同时,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6.2.8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6.2.9 紧急生活用水保障必要时,各地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采用消防车等运输工具加大送水力度,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6.3 技术保障

县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托县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建立相应的抗旱技术信息系统。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演练。

县防指要协助、指导当地武警和民兵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防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 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旱期:据沅陵县情况,每年7月下旬到9月下旬为旱期。

旱灾: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抗旱:通过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 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