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关于《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沅陵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2-06 17:19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沅陵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要求,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沅陵县境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了规范化处置要求,制定了《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沅陵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我县是农业大县,是农作物秸秆的主产区,长期以来,对农作物秸秆的处置监管力度弱,多数情况下采用临时管理的办法,缺乏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沅陵县区域的蓝天,急需出台对农作物秸秆处置的规范化文件。
二是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的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是细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编制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
(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
三、起草过程
我分局于2024年9月底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文件通知后,正式启动了沅陵县合理处置秸秆的研究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沅陵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截止2024年12月,我分局采用组织相关股室和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沟通,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征求部分乡镇、行政村及市生态环境局意见,逐条分析,充分研讨,形成了《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沅陵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在征求意见及修改过程中,对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划分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主要依据我县国土空间布局及规划、环境空气高功能区的要求,最终确定了分区范围和时段划分。
四、主要内容
《沅陵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禁烧区范围及要求。禁烧区一是国家环境空气高功能区,包括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五强溪国家湿地公园、湖南沅陵国家森林公园、万羊山省级森林公园等全域。二是各乡镇人口集中区。三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两侧沿线两公里范围内、319国道、241省道两侧沿线一公里范围内。禁烧要求:规定了在禁烧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二是限烧区域范围及要求。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在禁烧区,规定了禁烧时段和地点。以上要求,细化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部门职责。县级部门分工配合,乡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监管落实。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