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1-20 17:17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2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

4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在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十三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六条、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