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3-16 16:52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特制定了《沅陵县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共28条,对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在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保障方面
《工作办法》规定县司法局按照职责规定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活动以及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配备的法制专干要切实履行好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职责。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二、在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方面
按照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工作办法》规定县司法局、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县司法局承办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同时,侧重于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这样规定既可以确保行政应诉质量,又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应诉工作内部流程方面
《工作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时,县司法局应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制作应诉承办单,向其转交应诉材料。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承办单及相关应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拟定答辩材料(副本)报县司法局审查。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材料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应诉承办单位要按照县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认真梳理证据、依据,制作答辩状。应诉承办单位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三日将准备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辩状、证据及依据等应诉材料和本单位出庭应诉建议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应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工作办法》避免了因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的超期答辩、举证而引发的行政败诉;确定了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和应诉工作基本要求;明确了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要求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四、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
《工作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全面掌握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短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在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方面
《工作办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履行。同时,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这也体现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工作办法》明确了要追究责任。
六、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方面
《工作办法》规定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县司法局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并将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按年度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汇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出庭应诉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年终综合绩效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要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沅陵县行政应诉制度,对于规范和加强沅陵县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沅陵县司法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