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3 08:53
违法主体:沅陵县武陵森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22****5682829
地 址:沅陵县七甲坪镇梨树村长屋组地段
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号:43122219****240213,联系方式:1590****909。
本局于2025年11月对沅陵县武陵森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修建储藏仓库及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沅陵县武陵森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擅自在沅陵县七甲坪镇梨树村长屋组地段占用土地4915平方米修建储藏仓库及设施,其中854.88平方米土地我局已于2019年进行了处罚,1779平方米林地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剩余2281.12平方米土地未处罚(地类:耕地1382.4平方米,林地896.3平方米,其他土地2.42平方米),该用地符合七甲坪镇国土空间规划,未办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本局已于 2025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办公用房1栋,储藏仓库及附属设施6栋);
2、对占用的2281.12平方米土地(地类:耕地1382.4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罚款41472元,林地896.3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17926元其他土地2.42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48.4元,)共计罚款59446.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沅陵县武陵森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伍万玖仟肆佰肆拾陆元肆角(59446.4)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廉成、黄涛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