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1 10:59
住 所:沅陵县沅陵镇沅陵大道茶叶交易市场1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银,女,汉族,现年40岁,身份证号:43122219****260029,联系方式:1897****585。
本局于2025年11月对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银)修建中华书山研学基地一案立案调查。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银)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9月擅自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乌宿村桥头地段占用土地10396平方米(地类:林地8276平方米,草地572平方米,水域1548平方米)修建中华书山研学基地,该用地符合二酉苗族乡国土空间规划,该用地符合二酉苗族乡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属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林业部门行政处罚2份;
9、水利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一份;
本局已于 2025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由于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银)于2025年9月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乌宿村桥头修建中华书山研学基地的违法行为涉及林业部门,并且林业部门已对此违法地块进行了行政处罚(已行政处罚林地5344平方米,草地56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由于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成银)于2025年9月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乌宿村桥头修建中华书山研学基地的违法地块中涉及未利用地及林业部门未处罚的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6栋房屋)。
2、林业部门已对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乌宿村桥头修建中华书山研学基地部分地块进行了行政处罚,我部门不在重复罚款,对于未处罚地块4485平方米(林地2932平方米,草地5平方米,水域154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罚款,共计罚款 134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沅陵县**途红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银)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壹佰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345500元)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附:法律条款依据及内容。
联系人:胡念龙、张歆波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