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 医保处字〔2025〕第8号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9 10:4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麻溪铺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431222448255****
住所或地址: 沅陵县麻溪铺集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肖*忠
2025年9月5日怀化市医疗医保基金交叉检查组对当事人2023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重复开药、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2025年9月8日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移交我局。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超标准收费
(1)腰部疾病推拿。当事人给患者行腰部疾病推拿时按部位收费。根据《怀医保发〔2024〕14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腰部疾病推拿按次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5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530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940.3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2)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当事人给患者行中医定向透药疗法时按部位收费。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文件,中医定向透药疗法按次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2437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8650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44978.7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3)常规针法。当事人给患者行常规针法时按穴位数量收费。根据《怀医保发〔2024〕14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常规针法按次·日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364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09320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83837.5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4)数字化摄影(DR)。当事人给患者行数字化摄影(DR)时,同人同天收取费用超过160元。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数字化摄影(DR),最高限额160元。超出的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8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621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243.1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5)静脉输液连续输液第二组起超标准收费。发现当事人连续静脉输液第二组起超标准收费。问题涉及3474人次,涉及30877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23679.6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二、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发现当事人病历中没有营养风险筛查表、体重指数记录,而且饮食为普食、流质饮食等的病人使用了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问题涉及1103人次,涉及18651.1元,涉及医保基金14303.5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0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14303.5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2)小儿咽扁颗粒。发现当事人为年龄高于18岁的病人使用了小儿咽扁颗粒。问题涉及28人次,涉及523.3元,涉及医保基金401.4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151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285.5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3)醒脾养儿颗粒。发现当事人为年龄高于18岁的病人使用了醒脾养儿颗粒。问题涉及152人次,涉及3875元,涉及医保基金2972.1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203.5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2815.7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4)小儿柴桂颗粒/口服液。发现当事人为年龄高于18岁的病人使用了小儿柴桂颗粒。问题涉及25人次,涉及742.7元,涉及医保基金569.7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97.1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495.1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5)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发现当事人为年龄高于18岁的病人使用了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问题涉及471人次,涉及15456.8元,涉及医保基金11853.8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0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11853.8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6)中药饮片单复方均不予支付-单独使用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发现当事人处方单独开具中药饮片。问题涉及21人次,涉及1897.32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455.1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三、重复开药
(1)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发现当事人同一处方同时开同一类钙通道阻滞剂,并收费,属重复开药。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16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644.99元,最终认定医保基损失金2028.4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2)清热解毒剂。当事人给患者同一天内开具同药理的药物(板蓝根颗粒、清开灵颗粒、抗病毒口服液)。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137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5667.5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9684.4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3)补肾壮骨剂。当事人给患者同一天内开具同药理的药物(藤黄健骨片、仙灵骨葆胶囊、抗骨增生片)。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130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0702.25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31214.6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4)行气活血剂。发现当事人同一处方同时开同一类行气活血剂,并收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7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2069.4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587.0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5)磺酰脲类衍生物降糖药。发现当事人同一处方同时开同一类磺酰脲类衍生物降糖药,并收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368.72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1049.7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6)辛凉解表剂。发现当事人同一处方同时开同一类辛凉解表剂,并收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7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128.05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865.1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7)清热化痰剂。发现当事人同一处方同时开同一类清热化痰剂,并收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2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72.12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438.8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四、重复收费
(1)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当事人给患者行心肌酶谱常规检查,同时又收取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的费用,根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文件,心肌酶谱检内含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收取的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属于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74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4464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3423.4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2)肠粘连松解术。发现当事人在行腹部手术时,重复收取肠粘连松解术费用,属重复收费。当事人上述问题涉及1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070元,最终认定医保基金损失3888.2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3)护理费。发现当事人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护理费,属重复收费。问题涉及408人次,涉及4063.2元,涉及医保基金3297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766.2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2528.5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4)床位费。发现当事人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床位费,属重复收费。问题涉及392人次,涉及3236元,涉及医保基金2481.7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0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2481.7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5)住院诊查费。发现当事人存在超住院天数收取住院诊查费,属重复收费。问题涉及373人次,涉及4857元,涉及医保基金3724.8元。经医院申诉,检查组复核,核减0元,最终认定基金损失3724.8元。(按综合报销比例76.69%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肖*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怀医保发〔2024〕14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患者:肖*生(住院号:2024002921)、李*玉(住院号:2024002886)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腰部疾病推拿)事实存在。
第三组证据:《怀医保发〔2024〕14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患者:李*洪(住院号:2023002427)、张*(住院号:2023000707)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医保科林*英询问笔录一份、理疗科孙*民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中医定向透药疗法)事实存在。
第四组证据:《怀医保发〔2024〕14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患者:江*妹(住院号:2025000803)、蔡*英(住院号:2025000560)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医保科林*英询问笔录一份、理疗科孙*民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常规针法)事实存在。
第五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2024年)》、患者:梁*玉(住院号:2023000363)、印*英(住院号:2023000904)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数字化摄影(DR))的事实存在。
第六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2024年)》;患者:瞿*铁(病案号:2023002324)、唐*(病案号:2023002198)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静脉输液连续输液第二组起超标准收费)事实存在。
第七组证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2024年)》;患者:李*秀(门诊号:BR001965083)、张*英(住院号:2023000090)、刘*(门诊号:BR005061816)、田*刚(门诊号:BR003838651)、文*莲(门诊号:BR003311367)等5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事实存在。
第八组证据:患者:张*扬(住院号:2023003035)、江*菊(住院号:2023001355)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小儿咽扁颗粒)事实存在。
第九组证据:患者:田*英(住院号:2022003331)、江*文(住院号:2023000536)、瞿*贵(住院号:2023000511)、袁*英(住院号:2023000429)、张*生(住院号:2023000449)等5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醒脾养儿颗粒)事实存在。
第十组证据:患者:张*芳(2023003503)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小儿柴桂颗粒/口服液)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患者:蔡*强(住院号:2023001153)、张*扬(住院号:2023003035)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事实存在。
第十二组证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患者:黄*定(门诊病历号:BR005989428)、李*和(门诊病历号:BR001818122)等2人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用于证明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中药饮片单复方均不予支付)事实存在。
第十三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患者:张*叶(门诊病历号:BR002938179)、蔡*英(门诊病历号:BR001819971)、文*妹(门诊病历号:BR002739696)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钙通道阻滞剂)事实存在。
第十四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患者:李*英(住院号:202307140026)、瞿*香(住院号:202311100003)等2人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清热解毒剂)事实存在。
第十五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患者:王*英(住院号:2023000710)、刘*玉(住院号:2023003079)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补肾壮骨剂)事实存在。
第十六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患者:李*星(门诊病历号:BR00333174)、肖*龙(门诊病历号:BR001785169)、袁*兴(门诊病历号:BR002654479)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行气活血剂)事实存在。
第十七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患者:张*心(门诊病历号:BR002782060)、刘*秀(门诊病历号:BR001820662)、刘*九(门诊病历号:BR002828673)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磺酰脲类衍生物降糖药)事实存在。
第十八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患者:张*林(门诊病历号:BR004642674)、肖*英(门诊病历号:BR002894845)、唐*林(门诊病历号:BR006294813)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辛凉解表剂)事实存在。
第十九组证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患者:刘*兰(门诊病历号:BR002605285)、刘*语(门诊病历号:BR003154717)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开药(清热化痰剂)事实存在。
第二十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4年)》;患者:李*行(住院号:2025001733)、滕*华(住院号:2025001720)等2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事实存在。
第二十一组证据:患者:谢*康(病案号:2023000869)、李*连(病案号:2025000701)、马*意(病案号:2024000233)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肠粘连松解术)事实存在。
第二十二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2024年版)》;患者:肖*南(住院号:2025001465)、李*涛(住院号:2023003007)、熊*英(住院号:2025001280)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护理费)事实存在。
第二十三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2024年)》;患者:张*权(住院号:2024002883)、肖*妹(住院号:2025000812)、田*兴(住院号:2024000714)、张*树(住院号:2023000602)、刘*妹(住院号:2024000963)等5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床位费)事实存在。
第二十四组证据:《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年-2024年)》;患者:张*英(住院号:2025001305)、江*桂(住院号:2024002767)、张*裕(住院号:2024003259)等3人病历及费用清单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事实存在。
2025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医保罚告字〔2025〕第10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般违法行为 ,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38769.6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9802.5 元。
综上,鉴于你(单位)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主动退回违规基金,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三项、六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违规的自付部分费用退回患者、约谈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倍的行政处罚235521.1元(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处1倍行政处罚152495.8元;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处1倍行政处罚26157.3元;重复开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处1倍行政处罚5686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将罚款(235521.1元)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财务室开罚款单)
账号: 43001505072052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