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9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1 15:47
被处罚单位: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400)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思通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玖
2025年9月9日,沅陵县筲箕湾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你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全(身份证号码:433122****6036)在压滤机旁空地进行切割作业,向*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你公司员工向*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李*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执法二中队-4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4: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5〕执法二中队-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5: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5〕执法二中队-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据6: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玖、选矿厂管理负责人肖*刚、员工向*义和当事人向*全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7:当事人向*全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据8: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管理负责人肖*刚和员工向*义、向*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9: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5〕执法二中队-1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