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自然资罚【2025】04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9-02 15:36
当 事 人:沈*庆,男 ,现年61岁,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家住官庄镇**水村**边组09号,身份证号:43302219****270813,联系方式:13787****53。
本局于2025年6月对沈*庆修建钢架棚厂房、硬化水泥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沈*庆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3月擅自在沅陵县官庄镇***村安塘边组进行推土填坪,并于2012年3月开始在推土填坪的土地上修建钢架棚厂房、硬化水泥坪。经现场测量,非法占用土地3801.42平方米(地类;耕地324.68平方米,林地3282.29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平方米,交通用地145.04平方米,其它用地48.95平方米),该宗地3528.69平方米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272.73平方米林地不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未办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7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6、身份证复印件6份;
本局已于 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棚厂房一栋);
2、对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非法占用的耕地324.68平方米按25元/平方米罚款8117元,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林地3009.56平方米(因沅陵县林业局于2020年3月9日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1900.095平方米已进行处罚,罚款金额28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非法占用的1900.095平方米不在进行二次处罚),剩余1109.465平方米林地按25元/平方米罚款27736.625元,对非法占用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平方米,交通用地145.04平方米,其它用地48.95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3889元,共计罚款39742.625元。
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不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的272.73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沈*庆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叁万玖仟柒佰肆拾贰元陆角贰分(39742.625)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向锦程 、钟伟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