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5】05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1 15:47

当 事 人:向*高

地    址:官庄镇官庄村****七姊妹坟边双湾

向*高:男 ,1971年8月28日出生,现年57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家住官庄镇官庄****组06号,身份证号:43302219****280810,联系方式:139****9227。

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向*高擅自在沅陵县官庄镇官庄村****七姊妹坟边双湾占用土地修建扶贫车间、硬化水泥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向*高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9月擅自在沅陵县官庄镇官庄村****七姊妹坟边双湾占用土地4142.64平方米(其中园地:606.44平方米,林地:3536.2平方米,)修建扶贫车间、硬化水泥坪,该厂房位于村庄规划建设区,符合官庄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本局已于 2025年8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自然资告〔2025〕 04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沅自然资听告〔2025〕 04 号》。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非法占地4142.6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相关设备);

2、对非法占用的4142.64平方米土地(地类,园地606.44平方米按25元/平方米罚款15161元,林地:3536.2平方米按18元/平方米罚款63651.6元)共计罚款:7881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先高,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柒万捌仟捌佰壹拾贰元陆角(78812.6)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2)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黄费庆 、蔡立鹏、邓兴明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