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5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6 16:2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5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P95M26A)
地址:沅陵县大合坪乡新家洲
邮政编码:41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78****3051
违法事实及证据: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新进员工杨*元于2025年5月24日进入加油站工作后,该站仅对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15个学时,且未经考核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被执法人员2025年7月14日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
主要证据:证据1、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杨*平身份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2、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2025年6月4日、6月13日、6月19日、6月24日、7月9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5份;证据3、法律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危化-43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怀沅)应急现决〔2025〕危化-1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据4、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杨*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据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凤身份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6、对杨*凤询问笔录一份;证据7、杨*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8、对杨*元询问笔录一份;证据9、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2025年7月29日提交的书面《关于提前复查的申请》一份;证据10、沅陵县大合坪加油站2025年7月14日至7月29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16页、《加油站培训考试试题》复印件4页、法律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5〕危化-20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 ”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