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4-11 10: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三中队-3号

被处罚人: 廖*玲

性别:女       身份证:452*******26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阿牛阿牛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明溪口镇高砌头村熊家仁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7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沅陵县阿牛阿牛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专卖店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为140箱/140千克,店内实际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503箱:1、喜赢富贵电光炮106箱(4000*10/500g);2、(皇家礼炮)发财雷30箱(100发520g);3、(笛音)发财雷42箱(72发294g);4、浏阳好声音105箱(100发144g);5、超吉金闪蕾60箱(100发330g);6、如意花蕾160箱(100发350g);折合总药量171.868千克,箱数和药量均超出了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箱数超限存率为 259.28%,药量超限存率为 22.76%。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阿牛阿牛烟花爆竹专卖店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廖*玲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2:现场检查记录 1 份、现场检查照片 2 张、现场勘验笔录 1 份;证据3:当事人廖*玲和销售员钟*礼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据4:沅陵县辰龙烟花鞭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业务员钟*礼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据5:(湘怀沅)应急复查〔2025〕执法三中队-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基准:“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 50%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