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4 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4-17 12:2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4 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兵直销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RNQ7F2U;经营者:唐*兵)

性别:男    身份证:431222******111033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兵直销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五强溪居委会五强溪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谭*华、潘*炳联合五强溪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兵直销店经营者唐*兵的全程陪同下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300箱/300千克。店内实际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产品424箱,箱数超出许可证载明的限量124箱,超限存率为41.3%;折合药量425.056千克,超出许可证载明的限量125.056千克,超限存率为41.68%。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明细:1、富贵之夜组合烟花100发2400g*33箱;2、大利神州组合烟花C级100发1176g*27箱;3、梦幻时光组合烟花C级100发1024g*25箱;4、浪漫巴黎组合烟花100发1080g*15箱;5、浏阳大吉电光炮7号*7盘600g*29箱;6、财到万家组合烟花1000g*37箱;7、彩虹花雨组合烟花C级80发*1144g*41箱;8、精品发财炮C级10000型*5盘1000g*65箱;9、喜迎天下组合烟花120发1000g*37箱;10、精品发财炮5000型*10盘600g*53箱;11、浏阳大吉电光炮6号*6盘600g*62箱。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辰州烟花鞭炮*兵直销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 1 份;证据4、现场勘验笔录 1 份;证据5、当事人唐*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6、当事人唐*兵询问笔录 1 份;证据7、沅陵县辰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兼业务员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据8、沅陵县辰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询问笔录 1 份;证据9、(湘怀沅)应急复查〔2025〕执法四中队-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自由裁量基准:“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