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5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4-28 11:1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5号

被处罚单位: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7005796XP)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龙溪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新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公司存在问题有:1、主提升绞车钢丝绳管理不规范:①主提升绞车钢丝绳断丝和磨损情况日常检查、钢丝绳测量直径方法不规范,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7.4—6.4.7.9条规定;②最后一个绳夹距绳头长度小于140mm,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4.2.1.5条规定;③主暗斜井+280水平—+250m水平之间地滚轮过少,钢丝绳与枕木摩擦;2、①+250m水平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敷设不规范,不符合《矿用电缆安全技术要求》(GB43069—2023)第9.1.6—9.1.9条规定,②多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大于3m,不符合《矿用电缆安全技术要求》(GB43069—2023)第9.1.4条规定;③未在电缆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标志牌(内容应包括电缆规格或型号、电压、起点及终点、长度等);④电力电缆接头布置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第6.1.16条规定;3、主暗斜井提升机绞车操作人员刘*英,身份证号:4330***2426,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资格证,使用提升机提升矿石,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6.4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1:《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据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矿山-7号《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5】矿山-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5】矿山-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5】执法二中队-5号、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5: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上岩门硫铁铅锌矿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刘*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英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截图2张、自救器领退管理登记表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据6:特种作业持证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和梁*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2份;证据7:《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张*凤任命的通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复印件及张*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8:《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五职矿长”任命的通知》复印件、余*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余*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及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复印件。

以上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