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网上公示(食品类12.18-12.24)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2-27 16:49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周言松 | 周言松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05.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合计金额5142.8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18日 | 沅市监罚决﹝2024﹞217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刘兴海 | 刘兴海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0.0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1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合计金额5195.12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18日 | 沅市监罚决﹝2024﹞216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胡俊琳 | 胡俊琳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28.50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34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23日 | 沅市监罚决﹝2024﹞231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广生财商行 | 沅陵县广生财商行销售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农家蒸薯经抽样检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11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24日 | 沅市监罚决﹝2024﹞219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水秀蔬菜店 | 沅陵县水秀蔬菜店销售超限量重金属的蔬菜案 | 当事人经营的蔬菜经抽样检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陈述的天宁农贸市场外供货商无法关联,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属于未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24日 | 沅市监罚决﹝2024﹞238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信息来源: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