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网上公示(食品安全监管2024年10月21日——10月28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0-28 16:33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沅陵县七甲坪镇洞溪家家乐超市 沅陵县七甲坪镇洞溪家家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4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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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药残留及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毛山药经抽检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花生米大粒经抽检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 1、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9.4元人民币;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沅市监罚决﹝2024﹞181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沅陵县丫姐私房菜 沅陵县丫姐私房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辣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沅市监罚决﹝2024﹞169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沅陵县明月食品厂 沅陵县明月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赵胖福小麻粘(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15000元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沅市监罚决﹝2024﹞183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向桂芳 向桂芳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当事人在凉水井镇渭溪农贸市场销售鲜猪肉,该鲜猪肉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肉品品质合格讫印章,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60.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4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2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沅陵县渔场粉馆 沅陵县渔场粉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现场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10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沅市监罚决﹝2024﹞184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湖南二酉山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二酉山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虚假标注营养标签上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案 当事人生产的香辣鱼干使用的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每100g为29.5g,营养素参考值为66%,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的计算方法,蛋白质NRV为60g,营养素参考值NRV%=Χ/NRV×100%的计算方法,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应当为49%,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3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湖南省福兴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湖南省福兴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24日生产的五仁饼和葱油饼,在广东省东莞市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2024年6月28日生产的传统老月饼(葱香味),2024年9月14日在贵州省安顺市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均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2、罚款95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5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刘建军 刘建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当事人的屠桌摊位销售的猪肉,无法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和相关票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1、没收违法所得559.8元;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24.45千克;3、罚款2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0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唐建平 唐建平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当事人的流动三轮车摊位销售的猪肉,无法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和相关票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71千克;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沅市监罚决﹝2024﹞171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沅陵县五强溪百果汇水果超市 沅陵县五强溪百果汇水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脐橙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沅市监罚决﹝2024﹞188号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