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城管罚〔2024〕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7 09:32

沅城管罚〔2024〕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梁兴耀,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沅陵县人,家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村上湾村组,身份证号码是:43302219730601****。

经查明:2024年5月16日21时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梁兴耀在沅陵镇滨江大道酉水桥下路段驾驶湘NEM089农用车辆运输废弃渣土车辆未进行密闭、覆盖,且擅自将废弃渣土倾倒在滨江大道酉水桥下地段。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当即制作了调查笔录,并于5月16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沅城管告〔2024〕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2024〕4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责令运输途中进行密闭、覆盖,并对倾倒的渣土进行整改;2、依法对该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等有关情;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违规行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违规的地点,违规行为具体位置和现场情况;

证据四:《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该小型拖拉机车辆运送建筑渣土,未进行密闭、覆盖,同时也未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1、《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2、《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1、《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认为,梁兴耀对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覆盖,同时也未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罚适度,程序合法;二、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且主动改正,愿意接受处罚。为此,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运输途中进行密闭、覆盖,并对倾倒的渣土进行整改;2、依法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执收单位: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收项目:其它一般罚没收入,缴款地点: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室,缴款方式: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缴款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缴款账号:100376996980010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