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14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4-26 08:1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14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美达不锈钢店(经营者:李*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M075N3B)
性别:男 身份证:431222****251117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美达不锈钢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沅陵县哈尔街酉水佳园19栋11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8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作业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期间,在对你店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店经营者李*达正在对一客户的摩托车不锈钢尾箱进行焊接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李*达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主要证据有:
1.沅陵县美达不锈钢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4〕执法四中队-3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怀沅)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4〕执法四中队-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
3.该店特种作业人员即经营者李*达询问笔录1份;
4.该店特种作业人员李*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结果各1份;
5.该店特种作业人员李*达提供了怀化惟盛职业培训学校出具的“李*达已在该校报名参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培训,将于2024年4月参加考试的”证明一份、李*达写具的“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再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书面《承诺书》一份、(湘怀沅)应急复查〔2024〕执法四中队-7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