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二中队-14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4-03 10:0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二中队-14号

被处罚人:张*顺

性别:男     身份证:4331231****202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 

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王家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5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沅陵镇苦藤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张*顺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电焊作业行为。

主要证据有:证据1:当事人张*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 1 份和现场检查照片 4 张;证据3:当事人张*顺询问笔录1份;证据4:现场工人向*和询问笔录1份;证据5:现场工人向*和的身份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张*顺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