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公示(食品监管2023年12月21日——12月28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2-29 10:38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沅陵县老渔夫苗家腊味加工店 | 沅陵县老渔夫苗家腊味加工店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1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47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沅陵县牛劲鸭王卤菜加工坊 | 沅陵县牛劲鸭王卤菜加工坊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1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51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沅陵县香七里家常菜馆 | 沅陵县香七里家常菜馆收购、加工、销售长江干流和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获取的野生渔获物案 | 当事人收购加工收购、加工、销售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获取的渔获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 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8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5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沅陵县绿色农家饭店 | 沅陵县绿色农家饭店收购、加工、销售长江干流和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获取的野生渔获物案 | 当事人收购加工收购、加工、销售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获取的渔获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 罚款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8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54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信息来源: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