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3年10月12日—17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0-20 12:43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沅陵县七甲坪液化石油气站

沅陵县七甲坪液化石油气站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 未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对气瓶进行重装后复查 罚款20000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7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全林生活超市 沅陵县全林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瓶;2、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营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54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忠宝批发部 沅陵县忠宝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瓶;2、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营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1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赵家园商店 沅陵县赵家园商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 1、没收违法所得17.2元;2、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8%的罚款165.2元;以上罚没共计182.4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沅市监罚决﹝2023﹞18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怀化市金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 怀化市金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无拆解资质从事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 无资质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6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万铭商行 沅陵县万铭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对于当事人没有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0周年庆纪念酒”数量1瓶及无中文标签DIONYSSOS(红酒)(紫色标)数量14瓶,COLINA(红酒)(白色标)数量14瓶;3、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沅市监罚决﹝2023﹞18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黄龙批发部 沅陵县黄龙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8瓶;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56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56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5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沅陵县老谢批发部 沅陵县老谢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2、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沅市监罚决﹝2023﹞194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