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3年10月18日—10月25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0-26 11:04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沅陵县兄弟摩托车行 |
沅陵县兄弟摩托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 当事人销售的2台广爵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不一致,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
处罚款2000元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18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01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沅陵县肖老板批发部 |
沅陵县肖老板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 |
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瓶;2、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4日 | 沅市监罚决﹝2023﹞20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沅陵县阎记早餐店 | 沅陵县阎记早餐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1、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4749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788.1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5日 | 沅市监罚决﹝2023﹞19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
信息来源: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