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市监罚决字〔2019〕11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19-10-29 17:39
当事人:沅陵县好孩子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沅陵县好孩子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迈英
经查明: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沅陵县好孩子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存的食品(巷子深香米)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陵县好孩子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经营食品进货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幼儿园经营主体资格;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幼儿园经营主体资格;
3.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该幼儿园经营场所状况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展示,当事人无异议。2019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沅市监罚告知(2019)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无异议,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 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而且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对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4300150507205250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账号2:(191401102920001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陵支行;账号3:(1876790104000XXXX)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