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市监罚决字(2019)099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9-16 15:57

当事人:张美芳

2019年9月6日,我局接怀化市公安局移送,张美芳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建议我局对她做出行政处罚。当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进行登记和初步核查并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怀化市公安局移送的相关证据以及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调取相关证据,案件办理终结。

2019年5月22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沅陵县城有人以艾尔发虚拟货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案情移送给怀化市公安局。经怀化市公安局查证,犯罪嫌疑人姜清波等人于2017年6月1日成立辽宁善德区块链公司辽宁嘉瑞实业有限公司(姜清波实际控制公司),该公司以提供购买艾尔发数字货币等商品为名,纠集张德清、刘阳等多人以“艾尔发货币升值”为噱头,用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交纳1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100000美元、300000美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7)不等的入门费取得会员加入资格,成为以上八个级别的会员。该公司采取“双轨制”模式,按二叉树规则组成“金字塔”式的会员层级结构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举行招商培训会议,由公司高管和团队领导人员讲解会员奖励制度引诱他人加入,在全国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交纳的会员费多少作为直接、间接计酬、返利依据。通过上述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辽宁善德区块链公司在互联网注册公司网站https://alpacoinq.con、中国易所https://alpaex.net、会员管理系统https://alpacoinoffice.com等多个网站域名,在韩国租用服务器搭建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统一管理。其后上述网站更改域名。新的会员平台网址为www.luxalpachaingroup.com、新电子钱包为luxalpawallet.com。

该公司运行模式如下:

静态奖励:经老会员推荐入会,并向上线或指定账户交纳1000美元即可成为LAC链会员,会员总计分八个档次。注册投资1000美元和3000美元,公司配给投资额60%的艾尔发币;投资5000美元和10000美元,公司配给投资额65%的艾尔发币;投资30000美元和50000美元,公司配给投资额70%艾尔发币;投资100000美元,公司配给投资额75%艾尔发币;投资3000000美元,公司配给投资额80%艾尔发币。公司宣称艾尔发币单边上涨,涨幅收入为静态收入。

动态奖励

直推奖:上线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下线会员,可以享受下线会员投资额1%的奖励。所有会员均可以拿下面十层会员投资额1%的奖励。

对碰奖:该组织会员结构按双轨制排列,当上线会员推荐左右两区下线会员成功,即视为对碰成功。上线会员可拿下线会员投资额12%的奖励,且不限层次,但是不同会员级别有不同的对碰奖封顶数额。各级别会员享受对碰奖日封顶分别为500美元、1500美元、2500美元、3500美元、5000美元、8000美元、15000美元、20000美元。

管理奖:上线会员拿线下所有对碰收入的5%奖励。各级别会员拿的代数不同。1000美元至3000美元可拿线下2层;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可拿线下4层;3万美元至5万美元可拿线下6层;10万美元至300000美元可拿线下8层.不同会员级别,有不同的层数限制。会员级别越高,可拿奖励层数越多,非法获利越高。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通过他人推荐交纳7000元人民币,以手机号13658***611在辽宁善德区块链公司网站中注册了“meifang”的账号成为上述传销组织的会员。在2018年12月,又以手机号13658***611注册了“zmf611”和“zmf6511”两个账号,分别在上述账号充值了70000元人民币和3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成为会员之后,又分别推荐其朋友罗天慧交纳7000元人民币、其姐姐张美英交纳10500元人民币、其侄儿龚黎交纳35000元人民币、其侄女交纳7000元人民币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并配合他人开展昆明艾尔发币会员市场,多次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基于上述行为,当事人在辽宁善德区块链公司网站中名下的下线会员达5117人,并实际获取利益10万元人民币。

在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于2019年8月29日向怀化市公安局自首,于2019年9月6日到我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怀化市公安局《违法嫌疑人移交通知书》原件一份2页,该证据证明怀化市公安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案情及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等事实;

3、怀化市公安局《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4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和获取利润的方式、并介绍他人参加该传销活动、该案的案发地、当事人向怀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等事实;

4、怀化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制作《讯问笔录》复印件两份13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并介绍他人投入资金参加该传销活动及获取利润、该传销活动的运行模式和获利方式等事实;

5、怀化市公安局对孙太明制作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3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以及介绍他人投入资金参加该传销活动等事实;

6、当事人艾尔发会员系统三个账号打印件一份1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注册账号取得会员资格的事实;

7、当事人于艾尔发公司之间的往来流水及汇总表打印件一份4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展他人交纳资金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以及获取利润的事实;

8、艾尔发系统的会员层级图打印件一份5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与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的传销活动并形成传销网络等事实;

9、当事人《关于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情况》原件一份2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活动且介绍他人投入资金参加该活动等事实;

10、执法人员对张美芳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8页,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投入资金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和获取利润的方式、介绍他人参加该传销活动、实际获得的利润等事实;

11、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送达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了确认。

以上证据均以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了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终结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发表无异议的质证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沅市监听告字(2019)第0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

本局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为了牟取利益参与并介绍他人参加艾尔发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发展人员较多,涉及金额较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在案发后,当事人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性,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自觉接受执法机关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5072052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情况同时表述: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