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日常管理规定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1-20 13:56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

(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是否规范;

(四)教育教学管理是否规范;

(五)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

(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随机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年度考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随机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的方式对民办学校的工作情况进行常态抽查。

(二)日常巡查:对民办学校的校园安保情况上门进行实地巡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及区教育局重点工作要求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年度考核:对民办学校的年度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并将日常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股室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职能股室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职能股室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在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查方式,检查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注意运用网络、视频设备等多种检查、取证手段,充分体现监管的有效性和智能性。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沅陵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