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1-08 11:17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生产/购进/加工日期 |
产品 规格 |
不合格项目 |
生产/购进数量 |
销售/使用数量 |
库存数量 |
召回数量 |
封存数量 |
下架数量 |
沅陵县二酉食品厂 |
羊肉味肉串(肉制品) |
2024-04-05 |
45克/包 |
菌落总数 |
21.6公斤 |
21.6公斤 |
0 |
0 |
0 |
0 |
接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风险控制情况: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涉及上述食品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并召回、封存不合格食品。
上述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主动进行了风险排查和不合格情况分析,对涉事单位具体处置措施如下:
经执法人员对厂家调查核实以及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核实后,查出造成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岳阳县周记副食批发部(被抽样单位)销售过程中,储存条件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明示储存要求,导致该产品菌落总数抽检不合格。综上所述,造成该产品羊肉味肉串(肉制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在食品生产环节,故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