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沅政通〔2020〕7号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法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要尽快恢复种植,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要粮食作物,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稳定全县粮食种植面积。
二、坚决禁止耕地抛荒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组织代耕代种;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未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宗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
大力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服务模式。组织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其他新型主体大力开展专业化服务。扩大农机社会化服务覆盖面,引导和支持机械化服务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为粮农开展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
四、严格执行耕地地力补贴政策
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一律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明确责任
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止耕地抛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迅速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制止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将严禁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