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0-13 08:54
为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信访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政法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进行越级上访。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已依法处理到位、依法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走访、重复写信、网投或电话骚扰等缠访闹访行为。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其他患有严重疾病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资助、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司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的。
(七)以信访为名,未经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围堵大门,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破坏交通秩序,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八)在信访活动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九)以信访为名,利用微信、抖音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
(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办公场所静坐、打地铺等不听劝阻;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骚扰、干扰正常生活;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或诬告陷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二)信访人已签订息访承诺书、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等协议的,以及领取补偿、赔偿金后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
(十三)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
信访人实施(一)至(六)项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或者实施(七)至(十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
(一)赴省进京,或者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第二条所列行为,以访施压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以信访为由,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
(六)以信访事项具有合理因素为由,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公职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应加强对亲属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引导和教育,公职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得违法信访。公职人员违法信访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打击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永久保存在个人信息中,其子女等亲属在政审时将受到影响。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沅陵县人民法院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沅陵县公安局 沅陵县司法局
沅陵县信访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