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2023〕76号关于印发《二酉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9 15:57

二政〔2023〕76号

 关于印发《二酉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乡直机关各单位,政府机关各部门:

《二酉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二酉苗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建房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为总揽,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全面抓好我乡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总  负  责:张云霄  党委书记

组      长:张林熙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  组  长:张  艾  党委副书记

                龚  卓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政法委员

                陈  琳  党委委员、统战委员

                李莎莎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覃王平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人大副主席

张  悦  党委委员、副乡长、武装部长

王亚华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陈洪福  副乡长

成  诚  副乡长

粟贵勇  四级主任科员

李  强  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  廉  俊、谢新源、谢吉江、张贻群、石谋勤、李方兵、左宗杰、粟贵安、钟云龙、张  强、石  森、瞿照富、杨奇志、张  丹、李建平、各村支部书记(排名不分先后)

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设乡农业服务中心,粟贵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接上级部门、督促调度建房审批进度等;廉俊为专干,负责收集申请资料、协调各部门开展日常审批工作、打印审批证书、整理汇总相关台账资料等。以上领导小组成员若因职务调整产生变化,由相应的人员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相关责任、分工

1、村级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签字盖章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廉俊处(联系电话18890688887),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建房户的资格初审把关和日常巡查检查;

2、廉俊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经现场核实后,由林业、自然资源、交通、湿地公园、环保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批签字,自然资源所负责四至定位和放线附图(需测绘并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批准,并为农户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廉俊具体负责打印和发放);

4、社会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建所)负责对建房户的质量和标准进行指导和把关;

5、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公路沿线建房范围和日常安全监管;

6、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村建房的全面综合执法工作、日常巡查及依法查处农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7、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建成房屋进行验收,确保不超建违建。

(三)建房审批流程图

三、工作内容

(一)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二)村民委员会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三)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乌宿村、莲花池村建房必须符合苗族风格)。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四)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五)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七)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十)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1、建房申请书;2、建房审批表;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4、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十一)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十二)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十三)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十四)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农村建房审批是涉及老百姓的一项民生实事,相关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全面准确理解农村建房审批工作的意义,强化责任落实,着力解决好群众建房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落实到位。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农村建房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充分利用暗查暗访、随机抽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坚决杜绝“一阵风”审批、“拖延式”审批,切实做到以督促干、以督促效。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表扬,对被动应付、工作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工作目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