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审计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审计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怀化市审计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成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依法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所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
第三条 审计成果运用,是指在县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和督查、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将审计成果作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严格审计质量管理,确保审计结论性文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报送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和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及其他监督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责任;问题线索处理结果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适时向审计办反馈;
(二)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三)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并纳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四)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掌握驻在单位审计及整改情况,在日常监督中列为重点。
第七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置意见进行分析研判,对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确保审计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三)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和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巡察机构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开展巡察工作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督查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领导批示的审计专报、审计要情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督查内容;
(二)将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办事项,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经多次督促仍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的单位,与审计机关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一条 统计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依法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要求,将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任免、奖惩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或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应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对需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三)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等情形的,由审计机关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由审计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典型、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方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绩效考核细则,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在职权范围内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分析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举一反三,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自收到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还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自收到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之日起60日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为90日内)将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报告需同时书面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清单和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应作为审计整改报告的附件。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应继续整改,及时更新审计整改清单,直至整改完毕;
(四)对未整改到位、整改质量低、容易反弹等问题不定期进行检查或督办,及时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或移送处理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反馈)。各单位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