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4-11 09:20

沅陵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沅陵县水利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永洪  18374566039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备注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汛和大坝安全的检查) 沅陵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28座水电站,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数量待定。按10%的比例抽取。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工程安全运行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次 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 节约用水行为监管(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监管) 沅陵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股 取水企业(21家)。按10%的比例抽取。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制度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1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沅陵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行政审批股 在建水土保持项目。按10%的比例抽取。 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1 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