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6-06 09:5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

(一)资料准备

项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应收集准备以下资料:

1、政府批准项目启动的请示批复或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性审查意见;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拟征收红线图;

4、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发布征收范围公告(房屋征收部门)

1、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房屋征收部门)

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发布征收范围公告(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告应附项目详细范围四至图。(按要求张贴并拍照)

(三)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

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公安、自然资源局、住建、工商、城管执法、房产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该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

(四)房屋调查摸底(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入户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结构、实施设备及两违建筑等进行登记,收集和复印产权、户籍等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了解情况,确认的年限,使用性质 ,并按规定做好笔录。

(五)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摸底调查结果和两违建筑处理情况汇总,报房屋征收部门,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再次进行现场复核。

(六)征收成本概算(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调查结果,对项目征收成本进行初步概

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做好资金计划安排,及时将资金拨入专户。

二、作出征收决定阶段

(一)发布项目征求意见公告(县人民政府)

1、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组织论证: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局、住建、维稳、信访、城管执法、环保、房屋征收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和征收实施单位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做好论证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3、审批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告按要求张贴,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二)发布修改意见公告(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方案。

(三)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县人民政府)

根据项目征收成本概算,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将征收补偿资金拨入专户。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

1、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第三方会同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调查摸底和民意调查情况,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

     2、组织论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维稳、信访、司法、房屋征收部门、乡(镇)政府、第三方、社区和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对下列事项(见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预警评价。

 (五)作出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实施;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被征收人数交多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六)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附三家评估机构的简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按要求张贴公告并做好记录。

如果被征收人在选择评估机构期限届满未能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七)入户征求意见和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入户对前期调查结果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做好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宣传工作。

(八)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

1、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来确定)

2、抽签:(房屋征收部门)

如未能确定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开抽签工作要求公证员参与公证。

3、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4、签约:房屋征收部门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评估工作有关事项。

(九)入户评估勘察

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同入户,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评估。

(十)进行评估和公示(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根据入户勘察情况,在房屋征收部门合同期限内完成初步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负责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说明解释。(分户评估报告应注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补偿执行阶段(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

(一)入户协商签约

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入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具体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签约并支付补偿资金;如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决定期限内再次入户协商,并按规定做好三份协商记录。

(二)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全额支付该户补偿资金;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后支付补偿资金为:装饰装修补偿价值、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价值、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费、搬迁费和当年的临时安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