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27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8-22 16:08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20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广场

被申请人: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该告知书未在法定期限送达违法;2、责令送达告知书;3、确认告知书内容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6月18日通过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共有多少信访维稳资金,分别用于何处。申请人指定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没有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经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因此被申请人已经违法,理应责令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如果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送达了,则应该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在网站上面作出了答复,表示不予公开,并在末尾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却在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可以行政诉讼,明显不对。因此认为对该告知书的内容也应该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

2024年6月18日陈某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筲箕湾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所需信息的用途:了解以下。经公民身份号码归属地查询,申请人陈某为湖南省某市某区人,而陈某在线申请的联系地址为某某县泉某某街道某某广场,地址不详细。筲箕湾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在线上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了答复。镇政府认为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属于镇政府内部管理和维稳工作的内部信息,信访维稳资金的使用情况镇政府严格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公开政府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及使用情况,可能会泄露部分信访人员身份及信访事项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不得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经镇政府对所辖社区、行政村进行调查和了解。陈某不属于我镇所辖社区、行政村的村民(居民),我镇及所辖社区、行政村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隶属关系,陈某与我镇管理工作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镇政府决定不予公开,并在线进行了答复。我镇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

二、对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也是合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某项政府信息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1、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2、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些救济途径确保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得到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镇政府的答复书并没有限制或缩小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对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也是合法的。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2022年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共有多少信访维稳资金以及分别用于何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人作出了沅筲依复〔2024〕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该镇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如对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平台得知该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未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答复书且在告知其救济途径“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违法,遂于当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所辖乡镇社区、行政村的村民,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隶属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管理工作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沅筲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沅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人作出的沅筲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年信访资金明细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了答复并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据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行政复议前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告知救济途径时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时可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存在错误。但该错误并不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为防止行政程序空转,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本府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沅陵县筲箕湾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沅筲依复〔2024〕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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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