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8 14:59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2026-00008
沅政发〔2026〕10号
关于印发《沅陵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
沅陵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保护、科学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6〕3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林生发〔2024〕78号)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湘林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沅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陵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采伐、监督管理及运输活动,涵盖集体林、个人林、国有林等各类林权主体的林木采伐行为。非林地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林木采伐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严格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控公益林采伐,优先保护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
(二)限额采伐,总量管控。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控政策,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总量控制政策,精准核定采伐指标,确保采伐量不突破核定限额。
(三)分类管控,精准施策。对商品林、公益林、天然林实行分类经营、差异化管理,明确各类林种的采伐类型、适用条件和管控要求。
(四)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推行采伐指标阳光分配机制,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服务流程,提升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权责统一,全程监管。健全“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全流程监管机制,明确采伐主体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采伐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的管理、限额下达、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统筹疫木采伐、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计划的申报与分配、采伐指标公示、日常巡查监管、伐前交拨、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组织等工作,落实枯死松木排查、采伐组织、运输管控等属地责任,将采伐限额管理和疫木管控纳入林长制考核核心内容。
县基层林业服务站具体承担林木采伐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技术服务等事务性工作,联合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做好枯死松木采伐地块现场采伐监管、迹地更新检查,共同做好疫木运输跟踪核实。
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中,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违法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负责林木采伐、木材加工领域劳动用工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用工、拖欠劳动报酬、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负责林业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在疫木采伐、运输、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规定,防止疫情扩散。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省林业局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从严管控采伐总量。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森林采伐指标,结合各乡镇可伐资源存量、往年实际采伐及更新情况及合理采伐需求,科学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分为商品林采伐限额和公益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林采伐限额细分为抚育采伐、主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等类型;公益林采伐限额细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等类型,并明确天然林采伐限额的细分指标。
县林业主管部门预留一定数量的采伐限额,专项用于疫木除治、抚育间伐、自然灾害(如雪灾、病虫害等)受害木清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电力砍青、采伐蓄积偏差调整和罚没材处置等特殊情形。如年度采伐限额不足,可向省林业局申请相应的增拨限额。
第六条 采伐指标分配遵循“疫木除治优先、灾害材清理优先、抚育间伐优先、成过熟林采伐优先、可伐资源富集区域优先”的原则,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人工商品林主伐指标精准落实到有合法可伐资源的林权经营者。严禁将指标分配给无采伐申请、无可伐资源、权属不清或林木未达到规定采伐条件的主体。
县基层林业服务站指导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编制本辖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和备案制。指标分配完成后,需在县、乡、村三级平台进行公示,其中乡、村两级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指标分配对象、数量、地块位置、林种类型等关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疫木除治采伐专项指标仅限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木(含枯死松木)除治采伐,不得挪作他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确需紧急清理受害木、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保障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采伐限额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全县范围内不分采伐类型集中统筹使用。
竹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自然保护区的竹林,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疫木除治采伐无论数量多少,均纳入年度疫木除治专项限额管理。
第三章 采伐许可管理
第八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期限开展采伐,对规划作业采伐区日常便道同步作业同步采伐。采挖移植林木参照采伐林木管理规定执行。
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擅自采挖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严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公益林采伐仅限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改造性质,因科研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沅陵县作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县,严禁商业采伐松科植物,仅可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含枯死松木)实施除治性采伐。疫木采伐必须单独申请采伐许可证,明确标注“疫木除治采伐”字样,严禁以任何名义扩大疫木采伐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情形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严禁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严禁实施抚育间伐、林相改造等采伐项目;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封山育林期及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
第九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权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
(二)采伐范围、类型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在年度采伐限额内(疫木除治采伐需在专项指标内);
(三)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如有上年度采伐行为);
(四)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已制定并落实预防和整改措施;
(六)申请疫木采伐的,已提交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疫木除治方案,明确采伐范围、处置方式、防控措施;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二)林权证明材料(林权证或《林木权属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超过30立方米的,需提交正式伐区调查设计书,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可实行简易设计;
(四)特殊情形佐证材料:灾害木采伐需提供受灾伐区现场照片,疫木除治采伐需提供疫木除治方案及相关审批材料,征占用林地采伐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因森林病虫害防治或火灾损失开展的采伐,可凭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火灾损失评估报告替代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向本片区所在的基层林业服务站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基层林业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三)审批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核发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申请。
(四)结果送达。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领取采伐许可证。
第四章 采伐作业与伐后管理
第十二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要求开展作业,遵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严禁借疫木除治、产业发展、抚育间伐、低产低效林改造等名义实施违规采伐。
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下植被、幼林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禁在采伐作业区遗留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
采伐作业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采伐迹地必须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树种应选择适宜本地生长、生态价值高的树种,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更新成活率需达到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技术标准。
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迹地更新承诺书,明确更新时间、树种、面积和质量标准。县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服务站)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对迹地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更新任务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完成迹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在其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其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
第十四条 采伐作业完成后,采伐主体应及时向基层林业服务站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申请伐后验收。基层林业服务站联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重点核查采伐范围、蓄积、树种、作业规范程度和迹地更新落实情况,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伐后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
第五章 疫木采伐、运输及加工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疫木采伐实行专项管控,严格按照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疫木除治方案要求,开展采伐、集材、运输和处置全流程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一)作业时间。严格按照除治方案规定的时间实施,原则上须在前一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疫情传播低风险期完成,避开松褐天牛等传播媒介活跃期。
(二)作业范围。严格限定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疫点地块内,不得超范围采伐,采伐边界须设置明显标识,严禁以疫木除治名义采伐健康松科植物。
(三)采伐方式。采用皆伐或择伐方式,确保疫木全部采伐清理干净,剩余物处置应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不留残留,杜绝传播隐患。
(四)现场管理。疫木采伐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采伐的疫木需在现场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等措施防止传播媒介接触,严禁与非疫木混堆。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区疫木采伐鼓励推行无人机吊运集材。
(五)设计要求。疫木采伐无论蓄积多少,均需开展专项设计,重点核查疫木分布、数量、感染程度,划定精准采伐边界,明确除害处理措施、运输路线、处置去向、防控责任等内容,经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采伐许可申请的有效材料。
第十六条 县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实行联合监管制度,确保疫木运输过程符合疫木处置要求。
(一)运输条件。申请疫木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标注“疫木除治采伐”字样的采伐许可证;
2.运输路线、目的地明确,符合疫木处置规划要求;
3.运输车辆具备封闭、防泄漏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疫木遗撒或传播媒介逃逸。
(二)申请材料。申请疫木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疫木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注明“疫木运输”);
2.疫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疫木处置场所接收证明(注明处置单位、地址、处置方式)。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段完成运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运输时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
(三)监管规范。疫木运输路线一经核定,不得擅自更改;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运输,主动接受沿途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的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木主要运输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点,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第十七条 木材加工厂及疫木处置,应当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合理布局。结合县域森林资源分布、生态保护要求、产业发展规划和交通条件,科学制定木材加工厂布局规划。加工厂选址应避开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盲目布局、过度集中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压力。
(二)分类管控与准入。1.引导木材加工企业发展。支持木材加工企业依法依规发展,鼓励木材加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品牌建设等方式提升竞争力。2.依法处置不合格木材加工企业。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工信、电力、供水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域内木材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安全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或其他法定条件的林木加工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妥善处置设备、原料和产品,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3.严格市场准入。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手续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疫木处置规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疫木集中处置场所必须建立疫木接收、处置台账,如实记录疫木来源、数量、处置方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处置过程需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版)》,确保除害达标,杜绝疫情传播。
(四)非法行为打击。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木材加工、疫木违法处置以及违法用工等行为的排查和打击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加工、无证加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含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超范围加工等非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没收非法加工设备、原料和产品,并处以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林业、公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林木采伐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排查疫木采伐、运输、处置各环节违法行为,以及产业开发中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违规采伐等行为。
以林长制为抓手,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违法采伐案件查处情况纳入各乡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加强对自用材采伐的管理,严格核定自用材使用范围和数量,基层林业服务站联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定期对辖区内自用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核查,防止自用材变相流入商品市场。
第十九条 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非法运输和处置采伐木材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盗伐疫木、无证运输疫木、擅自销售疫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伐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及《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版)》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林木采伐管理和疫木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木采伐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林权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采伐设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计委托。申请采伐应当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简易设计,可由基层林业服务站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疫木采伐无论蓄积多少,均需开展专项设计。
(二)现场勘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实地勘查采伐地块,核查地块权属、树种、林龄、蓄积、面积等基础信息,准确界定采伐范围,拍摄现场影像资料;疫木采伐设计需重点核查疫木分布、数量、感染程度,划定精准采伐边界,确保勘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方案编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技术规程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方案,明确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保留株数、采伐蓄积、出材量、迹地更新建议等核心内容;简易设计需填写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表,明确关键技术参数;疫木采伐专项设计需单独编制,明确除害处理措施、运输路线、处置去向、防控责任等内容。
(四)设计审核。基层林业服务站联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对设计方案(或简易设计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设计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规性;初审通过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疫木采伐设计方案需经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采伐许可申请的有效材料。
(五)设计调整。设计方案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采伐地块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现场勘查并调整设计方案;疫木分布范围、数量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编制专项设计并报审。
(六)现场交拨。采伐作业开工前,基层林业服务站联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向施工方进行现场交拨,明确采伐范围、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