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0 17:32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2026-00003
沅陵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沅陵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监管和应急救援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陵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的选用、管理、调派使用、综合评价等工作,专家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二)公开公平,择优选用;
(三)管用分离,注重实效;
(四)动态更新,资源共享;
(五)权责对等,安全保密。
第四条 县应急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专家审定入库、综合协调和综合评价,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提出专家使用需求。
第二章 专家库设置与专家分类
第五条 县应急局要根据实际组建县级专家库,并实现上下级专家库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第六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非煤矿山领域;(二)工贸领域;(三)危险化学品领域;(四)建筑施工领域;(五)消防领域;(六)交通运输领域;(七)特种设备领域;(八)地质灾害领域;(九)防汛抗灾领域;(十)民爆领域;(十一)城镇燃气领域;(十二)电力安全领域;(十三)农业安全领域。
第三章 专家选用条件与途径
第七条 专家选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本领域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能独立开展隐患排查、技术论证、事故分析等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与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领域可放宽)。
第八条 专家选取途径:
专家遴选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与从各级备案专家库中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专家,均可按程序申请或受邀纳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工作纪律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相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依法依规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差旅补助;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严谨、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其提出的技术意见或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尚未公开的调查结论、鉴定意见等信息;
(五)未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专家身份从事与委托任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自觉接受县应急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七)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不得收受或索取与工作任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所在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不得无故缺席已承诺参加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专家的调派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的调派与使用要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保障”。
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特殊情况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专家,包括库内和库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调派程序:
(一)需求申请: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局提交申请,明确工作任务、所需专家专业领域、人数、时间、回避要求等。
(二)选派确认:根据使用单位申请条件,由县应急局提供所需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或者专家所属企业,使用单位在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认候选专家名单,在征询专家本人意愿并核实回避情况后,确定最终选派名单。
(三)行前告知:向选派专家正式下达工作任务通知,明确任务内容、要求、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使用反馈: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专家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和纪律遵守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反馈至县应急局。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可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专家劳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办函﹝2019﹞4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履行本单位职责或由本单位委派的工作,不另行领取专家费。
第六章 综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履职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每次任务后由使用单位进行评价,并结合专家日常表现,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纪律遵守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专家库人员由县应急局每2年更新一次。届满,经综合评价合格且本人同意后可续用;县应急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