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3 15:50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YLDR一2026一00002
沅政发〔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沅陵县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生活垃圾收运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效率,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陵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遵循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规划协调与保障监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本县生活垃圾收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收运设备的维护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有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组织落实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的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五条 本县遵循“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县城乡发展规划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本县生活垃圾收运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运输路线等内容,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对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收集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升级;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改造计划,并督促相关单位实施。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当选址合理,符合环保要求,配备必要的转运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转运站的规模和数量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整洁卫生。设施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的,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县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收集: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中产生的易腐食物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3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骨头硬壳以及无法判断类别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居民小区必须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按照分类标准配备不同颜色、标识清晰的收集容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等必须设置专门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对厨余垃圾进行单独收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频次。一般情况下,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以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对易腐垃圾等产生量较大的生活垃圾,可以适当增加收集频次。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环保、高效的专用车辆,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泄漏、无抛撒。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运输需求,合理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要充分考虑交通状况,确保运输效率。
第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联单制度。联单应当如实填写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联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查验。
收集的生活垃圾应运至本县域内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县域外处理的,应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活动的日常指导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运输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定期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