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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沅陵县居民自建房报建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2 16:16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6-000719
  • 文号:沅政办发〔2025〕4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5—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2-31
  • 签署日期:2025-12-31
  • 登记日期:2025-12-31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县政府办文件
  • 发文日期:2025-12-31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DR—2025—01001


沅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联〔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自建房报建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宅基地审批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在县城、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批准三层及以上的,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沅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见附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符合传统风貌,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意见。

根据规划控制要求,居民自建房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居民自建房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

(一)城镇开发边界外居民自建房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建房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选址现场踏勘审查,同时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和内容进行审批。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的机构审查资料、资格、程序、用地面积等;乡镇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乡镇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相关情况,指导乡村建设工匠选择等;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内容的事项由乡镇承担相关事务的机构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参与现场核查人员的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建筑层数、高度是否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是否严格遵守“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等规定。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居民自建房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现场勘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有关机构、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批建议,会审通过,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还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

建房居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宗地图,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审批,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和条件,严格遵守“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等规定,对申报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房居民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县自然资源局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和新建居民自建房,已有产权登记(宅基地批准书、不动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的居民自建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是否纳入征收计划或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鉴定报告并备案后,可申请原址、不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重建,并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施工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巡查中,应当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对乡镇相关事务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的,或占用农用地、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林地审批手续的,或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建设、未按图施工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可分别由乡镇承担农业农村(经管)事务、自然资源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林业事务的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责令停工整改。需立案查处的,固定证据,将违法线索、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交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移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居民自建房根据建筑规模不同,分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和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一)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可以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或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质量安全实地抽查,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后,由建房居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告知验收时间。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牵头,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自然资源机构(涉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及村(社区)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或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核实证明书。建房居民可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方(如有)、设计方(如有)、施工方、监理方(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和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出具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

验收未通过,提出整改意见或移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入县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二)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建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通过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本县范围内,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每个乡镇范围内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和专职安全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可暂不实行线上实名制考勤),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条件审查)后,乡镇及相关单位方可定点放线和开工建设。其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重点监管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件、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负责网格化巡查、日常监管,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居民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机构)及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规划核实证明书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并可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合格的,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房居民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报送建房资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并同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三、严格不动产权登记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新建居民自建房

1.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限额以下的凭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限额以上的凭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2.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限额以下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证明书、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相关税费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限额以上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证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关税费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成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存量居民自建房

1.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限额以下的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乡镇(或部门)验收证明文件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限额以上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由建房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评估,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备案后,凭审查备案意见、违法建设处理完毕的证明、依法补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税费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0年10月底前,已建成入住并纳入全县农房一体确权登记的房屋除外)

2.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限额以下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或部门)验收证明文件、相关税费以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限额以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其他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由建房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评估,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备案后,凭审查备案意见、违法建设处理完毕的证明、依法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税费及测绘报告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严格经营监督管理

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得超过三种,由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严格把关。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属特殊建设工程的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五、统一相关管理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设置房屋安全管理员和居民自建房帮代办工作专员。

1.房屋安全管理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一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作为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机构,并设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岗位。房屋安全管理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新建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设计图)审查,负责指导乡村建设工匠选择和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服务,开展日常巡查,落实网格化动态管理和“六到场”制度;负责监督落实居民自建房公示牌设置;负责牵头限额以下、参与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立、管理、移送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负责组织既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居民自建房帮代办工作专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自建房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辖区内居民建房申请,并明确帮代办工作专员。帮代办工作专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宣传自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免费协助建房居民完善申报材料、限时全程代办业务、及时跟踪反馈办理进展、做好相关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代办范围包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

(二)统一全县居民自建房项目命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居民自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和系统录入时,应按“某某乡(镇)某某村(居委会)某某人居民自建房项目”统一要求规范命名。

(三)统一全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公示牌制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并粘贴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设计图(规划批准的总图)、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限额以下公布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上公布住建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电话)。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年度预算。

(四)统一全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图审查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年度进行结算。

(五)统一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全县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县财政部门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征收,其他建制镇根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授权委托,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在规划许可阶段征收,收取费用主要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房屋安全管理。

(六)统一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实施居民自建房永久性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标志牌主要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采用石制材料、长仿宋体凹刻,由业主按指定格式采购并安装于房屋醒目位置,监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进行核验。

六、本通知涉及的沅陵县居民自建房报建审批和安全监管相关手续,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制表印发。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沅陵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名录

类 别

序号

名  称

一、历史文化街区

(3个)

1

龙兴讲寺历史文化街区

2

胜利园历史文化街区

3

马路巷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文化名村

(4个)

1

荔溪乡明中村

2

明溪口镇胡家溪村

3

明溪口镇浪潮村烧火岩

4

二酉苗族乡莲花池村

三、传统村落

(22个)

1

二酉苗族乡莲花池村

2

二酉苗族乡浪古村黄泥田村

3

二酉苗族乡四方溪村粟家古寨

4

二酉苗族乡三溪村

5

明溪口镇浪潮村烧火岩

6

明溪口镇胡家溪村

7

明溪口镇大岩头村楠木垭古寨

8

明溪口镇梓木坪村上古古寨

9

七甲坪镇金河村

10

七甲坪镇三星村

11

七甲坪镇拖舟村

12

七甲坪镇楠木村

13

凉水井镇洞溪村

14

凉水井镇金花殿村

15

北溶乡上坪村

16

北溶乡碣滩村

17

火场土家族乡中村村

18

火场土家族乡桃坪界村

19

荔溪乡明中村

20

沅陵镇栗坡村板树坪

21

借母溪乡借母溪村

22

杜家坪乡杜家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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