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一起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7 09:45

2026年7月7日,谭苏周驾驶粤SG0Q10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12名,被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七支队官庄大队执法民警在杭瑞高速转入呼北高速178KM+500M处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营运。在杭瑞高速官庄出口路段,移交沅陵县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官庄中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7月8日对谭苏周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通过对谭苏周和胡白华及乘客询问调查,谭苏周通过务工微信群发布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至广东省东莞市出行信息,利用粤SG0Q10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2名乘客,议价每人收取车费350元,共计4200元(当事人还未收取乘客车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16);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条件: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少于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少于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谭苏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